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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建系統行政監督實施辦法
2018-05-28

黑龍江省住建系統行政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住建系統行政監督行為,提高行政監督效能,推動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優化住建系統營商環境,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許可條例》、《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監督是指全省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對權限內建設項目、被檢主體開展的檢查、監督行為。住建系統行政監督工作具體包括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巡察、對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的檢查和對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的督查三方面內容。

  第三條  全省縣級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黨組(委)全面負責本單位行政監督的組織領導工作,定期研究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并依法作出相關決定。

  第四條  住建系統行政監督依據本單位權責清單開展層級監督,堅持依法監督、公開公正、精準高效的原則,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做到詳實掌握情況,認真分析問題,合理制定方案,健全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實。

  第五條  開展住建系統行政監督,應當以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為主要監督力量,必要時可通過邀請、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社會組織以顧問身份參與行政監督。

  第六條  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完善住建系統行政監督工作全過程記錄制度、監督結果公開披露制度。對行政監督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聯合懲戒和行政問責。

 

第二章  行政執法巡察

  第七條  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以下行政審批情況進行巡察: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合法性;

  (二)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貫徹落實情況;

  (三)行政審批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等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四)依法備案、核準情況;

  (五)行政審批依法收費情況;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行政審批情況。

  第八條  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以下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巡察:

  (一)行政處罰主體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多頭執法、權責不明、互相推諉、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行政處罰內容合法性情況;

  (四)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性情況,是否做到文明執法;

  (五)其他行政處罰有關情況。

  第九條  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和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情況進行巡察:

  (一)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和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情況;

  (二)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情況; 

  (三)依法行政應訴情況;

  (四)行政復議決定、生效行政判決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行政復議、應訴情況。

  第十條  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履行信訪、舉報情況進行巡察:

  (一)來訪、來電、來信接待臺賬;

  (二)信訪、舉報數據梳理上報以及案卷歸檔情況;

  (三)信訪、舉報案件承辦、交辦、轉辦情況;

  (四)案件復查、復核情況;

  (五)其他需要巡察的信訪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上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相關配套制度建立情況進行巡察:

  (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監督巡檢制度;

  (四)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制度建立情況;

  (六)其他需要巡察的相關配套制度。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巡察由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內設機構或本單位執法機構、法制機構依權限具體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巡察組應當填寫《黑龍江省住建系統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巡察表》(見附件1),巡察結果應當形成通報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巡察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巡察方式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詢問執法人員、隨機調查行政相對人、查閱臺賬、抽查卷宗等方式進行。

 

第三章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第十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是指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確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被檢查市場主體名錄庫》《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檢查表》,并在執法檢查中通過搖號、電子抽簽等方式隨機抽取市場主體(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將檢查結果依法公開,對市場主體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制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和《被檢市場主體名錄庫》,并按職責分工組織具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檢查結果形成通報并依法公開。

  第十六條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依據本單位權責清單制定,并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一)市場主體資質條件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

  (二)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履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施工許可等法定建設工程報批程序;

  (三)建設單位工程是否存在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的行為;

  (四)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是否存在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五)施工、勘察設計單位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

  (六)建設施工單位是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存在轉讓、出借安全生產許可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存在無證上崗的行為;

  (七)責任主體貫徹執行工程質量方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情況;

  (八)抽查、抽測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

  (九)其他應予重點查處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根據需要組織檢查人員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信息機構建立被檢市場主體、建設項目和執法人員的信息數據庫,并對數據庫和軟件進行日常維護和數據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隨機抽取檢查事項不低于清單事項的50%。檢查內容包括權限內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檢查和行業行政監督檢查。檢查頻次原則上每年兩次。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事項檢查比例以許可有效期滿后檢查全覆蓋為標準;行業監督檢查比例依檢查事項性質、特點、專業復雜程度確定,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檢查。省住建廳每次對不少于50%的市(地)進行抽檢,每個市(地)抽檢的市場主體(或建設項目)2%—5%,每個市(地)至少抽檢一個縣(市),每個縣(市)抽檢不少于2個市場主體(或建設項目)。其他各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檢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建設項目以及外省市場主體進入我省承擔的工程項目,可以適當加大檢查頻次。對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根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確定檢查事項、檢查日期和內容。在開展檢查的五日前通過軟件隨機抽取被檢市場主體(或建設項目)、執法人員,并成立檢查組。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擬定檢查方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三個工作日。本單位紀律檢查部門、法制機構對檢查組的成立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檢查工作,執法人員必須兩人以上。由執法人員根據檢查情況向被檢查主體反饋書面意見,認真填寫《黑龍江省住建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表》(見附件2),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檢查表》應有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主體簽字,執法人員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查明違法事實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提出處理建議,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程序及時通報有關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的不良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及《黑龍江省住建領域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管理,并加強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對查實的失信行為要計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按照法律、法規及《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工作方案》等規定開展聯合懲戒。

 

第四章  重點工作督查

  第二十八條  重點工作的督查是指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由住建系統牽頭完成的涉及民生工程的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情況以及國家、省有關領導重要批示、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明確的工作內容的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查。

  第二十九條  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督查由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重點工作任務的內設機構組織具體實施,以日常督查和重點督查兩種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日常督查是指承擔重點工作的內設機構應與下級單位建立雙向聯系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報表和反映項目推進情況的影像資料,掌握工作進度,定期匯總,針對問題研究工作推進措施。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應當科學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分工、設定完成時限并督促經辦人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三十一條  重點督查是指承擔重點工作的內設機構圍繞重點工作任務,根據日常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重點督查工作計劃,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擬定督查工作方案,并協調有關內設機構組成督查組,實施督查。督察組應當填寫《黑龍江省住建系統重點工作督查表》(見附件3),并在督查結束后交由承擔重點工作的內設機構存檔并開展結果跟蹤。

  第三十二條  承擔重點工作的內設機構要在每次開展重點督查前,將年度工作任務、日常督查工作推進情況等基礎數據、指標進行整理、量化,并組織督查組成員進行集中培訓,對需要重點督查的事項提供督查建議書,載明需要特別關注的督查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本單位各項督查工作方案,統籌安排督查時間及頻次,對同一被檢責任主體的多個督查事項應當合并進行,做到單獨督查與聯合督查相結合,專項督查與綜合督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承擔重點工作的內設機構應當建立督查工作檔案,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三十五條  日常督查和重點督查均應當形成督查報告,并根據需要按層級定期將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章  行政監督問責機制

  第三十六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單位權責清單制定本部門行政監督工作要點,量化監督指標和標準。監督人員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做到監督程序合法、證據充分、事實清楚、處罰裁量準確。

  第三十七條  住建系統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按權限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建議追究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在全系統范圍內予以通報。 

  (一)未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二)沒有法定行政執法依據進行執法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執法程序的; 

  (四)行政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五)未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實行“收支兩條線”或截留、私分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七)超越權限亂作為或者職責內不作為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移送或者發現犯罪行為不按規定移交的; 

  (九)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拒不改正的; 

  (十)公職人員勾結“黑中介”的;

  (十一)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通過住建系統行政監督發現的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

  第三十九條  承擔行政監督任務的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出現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家和省對依法行政監督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住建廳“兩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黑建法〔20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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