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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事項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2018-07-02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事項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信息來源:國家林業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精神,加強和規范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植物檢疫條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規定》和《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事項隨機抽查,是指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實施的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3項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進行隨機性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事項隨機抽查工作,具體工作由造林綠化管理司(以下簡稱“造林司”)實施。

  第四條  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隨機性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被許可人具備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有關許可條件的情況;

  (二)被許可人按照有關要求、方式引進國外林木種子、苗木,并接受監管的情況;

  (三)被許可人按照行政許可范圍和用途開展林木引種的情況; 

  (四)國外林木種子、苗木的引進回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單據等材料的提交情況,以及引進草種核銷的情況;

  (五)獲批準但沒有引進的或者實際林木引種數量與許可數量不符的情況;

  (六)被許可人申請取得的許可單據退回、延期、變更情況; 

  (七)引進國外林木種子、苗木的隔離種植的情況,以及是否按照《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規定》進行隔離種植的情況;

  (八)引進國外林木種子、苗木種植過程中有害生物發生和防治的情況; 

  (九)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隔離試種期滿出圃時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情況,以及分散種植情況;

  (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五條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隨機性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被許可人具備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有關許可條件的情況;

  (二)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中林木種子、苗木隔離試種的情況;

  (三)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中有害生物發生和防治的情況;

  (四)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隔離試種檔案管理,有關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

  (五)被許可人接受監管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隨機性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被許可人具備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有關許可條件的情況;

  (二)被許可人收購松材線蟲病疫木的來源、數量情況,以及疫木收購區域是否與審批要求一致的情況;

  (三)疫木入廠、疫木加工、疫木制品出廠的時間與數量及臺賬建立的情況;

  (四)疫木堆放和加工場所采取防止松材線蟲病疫情傳播擴散措施的情況;

  (五)被許可人在媒介昆蟲非羽化期內完成疫木加工任務,以及加工剩余物銷毀的情況;

  (六)疫木制品出廠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情況;

  (七)被許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

  (八)疫木安全利用場所周圍的松林監測情況,以及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報告的情況;

  (九)被許可人接受監管的情況;

  (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七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事項隨機抽查實施檢查人員名錄庫和被許可人名錄庫制度。其中,隨機檢查人員名錄庫由造林司、森林病蟲害防治總站、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以及有關生產、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隨機抽查的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采取機選等方式,從被許可人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隨機抽取。其中,抽取的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名;抽取的檢查對象比例為被許可人總數的3%—10%。

  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原則上不得由同一檢查人員實施內容相同的檢查。上一年度被檢查的企業,如果上年度檢查結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抽中后,如無特殊情況可以免于檢查。

  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方式有特別規定,以及因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等已開展或者部署的檢查工作,可以不受隨機抽查計劃和頻次的限制。

  第九條  隨機抽查前,檢查人員應當開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隨機抽查通知書》,并告知檢查對象。

  檢查人員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檢查,并填寫檢查單,如實記錄檢查情況。檢查單由被許可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邀請有關人員現場見證。現場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

  第十條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檢查對象對檢查工作有拒絕、阻撓、妨礙等不予配合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隨機抽查工作的需要,抽查單位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等工作,并由委托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抽查活動結束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告知抽查對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根據隨機抽查結果,對被許可人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通知被許可人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的情況實施督促檢查。被許可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并將其納入國家規定的實施“聯合懲戒機制”范圍。

  第十四條  實行被許可人黑名單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被許可人,或者在責令整改后仍然問題突出的被許可人,列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對列入黑名單的被許可人可進行定向抽查,但定向抽查的檢查人員仍應當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檢查對象對隨機抽查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復查工作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相關文件、檢查單、抽查工作報告和影音資料等。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5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監督管理辦法〉等3個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策發﹝2005﹞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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