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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2019-02-25

黑龍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等責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分管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省屬、市屬國有(國有控股)大中型生產經營類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專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覆蓋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生產單元及其負責人、崗位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內容、責任范圍、考核標準和獎懲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考核機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根據考核標準和考核情況予以獎勵或者懲處。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結果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第六條礦山、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機械制造、城市地下經營、城市地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3/1000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得少于3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必須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下列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變更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變更計劃;

(五)生產經營布局調整計劃;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七)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各環節和全體從業人員,保障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實施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第十條礦山、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使用臺賬,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擠占、挪用。

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納入內部審計范圍和審計報告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用于下列事項: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設施建設,安全設備購置、檢測、維護、保養;

(四)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

(五)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六)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開展應急演練;

(七)其他保證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足額納入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從業人員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照國家規定,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含派遣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進行考核。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新上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大綱進行,并與其行業、崗位的安全技能要求相適應。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一般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

廠(礦)級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其中,在危險作業崗位或者區域,應當采取設置告知牌、發放告知卡等形式如實告知。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等。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能力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從業人員不得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不得將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檔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備按照設計標準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動態管理,實施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和遵守重大危險源安全操作規程;

(二)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三)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監控,并如實記錄;

(四)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五)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及其儀器、儀表、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檢驗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并如實記錄;

(六)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七)其他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當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制度,結合本單位類型和特點,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全體從業人員,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確定風險類別,開展風險評估,標注風險等級,劃分風險單元,制定風險點清單,明確管控責任和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運行狀況和風險點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點清單和管控措施應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分管技術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生產單元及其負責人和崗位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頻次、要求和處理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采用遠程監測、自動化控制、自動預警和緊急避險等設備設施,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季節性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本單位的安全設施、設備是否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

(三)從業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工作場所是否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

(六)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標準;

(七)其他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季節性生產或者停產時間1個月以上的,應當在開工、復工前制定開工、復工方案,開展全面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開工、復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應當輪流現場帶班,及時發現、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并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礦山單位現場帶班負責人必須與從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生產經營單位現場帶班負責人、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有權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動火、有限空間、高處、吊裝、挖掘、爆破、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有毒有害、重大危險源、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臨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建立作業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統一指揮現場作業,督促落實防范措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整體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負責各自部分的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并服從發包、出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作業各方應當分別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施作業現場安全管理,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督促落實防范措施;不能協調一致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道路客貨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不得超范圍從事運輸經營活動。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器材等設備,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還應當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

道路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向駕駛人員發送提示信息,監督、糾正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注冊地以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制定派出機構和派出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接受當地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派出人員,應當在派出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城市地下經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應急救援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城市地下經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制定應急預案,并與單位所在地或者作業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生產經營單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將事故發生情況立即報告注冊地證券主管部門,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立即組織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接受縣級以上政府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治,依法履行事故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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