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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葦林安監字[2011]58號
2012-01-05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關于印發《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單位安全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國家、省、森工總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林業局制定了《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  監督  管理  規定                     

抄報:總局安監局、政策法規處,管理局安監局、法制辦。                       

抄送:林業局安委會成員,安監局、法制辦,存檔。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辦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發 

 

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

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葦河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葦林局安委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黑龍江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林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葦林局安委會是在林業局領導下組織、協調、監督全林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議事機構,其組成單位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設在葦河林業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葦林局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葦林局安委會組成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葦林局和葦林局安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事項。

第四條  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對葦林局安委會組成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葦林局安委會組成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林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其他各組成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葦林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農機監理站、機電設備科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對葦林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承擔林業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綜合指導協調和林業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林區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初步審查工作;監督檢查非煤礦山行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并協調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進行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3.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步審查工作;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并協調配合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4.貫徹和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建材、建筑、機械、輕工、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配合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初審和上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6.組織協調指導全林區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二)農機監理站

1.負責全林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作業場所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

      2.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并根據農機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

3.負責全林區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工作。

4.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以及定期審驗工作。  

(三)機電設備

1.負責森工林區電力行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

2.負責森工林區機電行業設備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二、葦林局黨委宣傳部職責:

1.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對國家、省、總局、管理局和林業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先進典型及重大活動進行宣傳。

2.協同葦林局安全監管部門發布全林區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公告和通報。

3.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4.協調新聞媒體開設安全專欄,開辟安全公益宣傳通道。

5.對全林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輿論監督,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報道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

三、葦林局計劃科: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葦林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2.承擔規劃全局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責任,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負責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葦林局教育局職責: 

1.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導、監督各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3.定期組織和開展學校安全大檢查,加強對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生活設施、實驗基地、用火用電場所、接送學生的校車、組織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改。

4、協調、指導各學校一般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安全事故處理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葦林地區公安局職責:

1.負責全林區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夠證,負責審查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全林區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進行初審和上報;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經營、儲存、運輸、郵寄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全林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指導、監督、管理全林區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5.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及時抓捕事故逃逸責任人,參加全林區一般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葦林地區公安局消防大隊職責:

1.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2.負責組織實施全林區人員密集場所、物資集中場所、易燃易爆單位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開展全林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導全林區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事故隱患,對一般火災隱患的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

3.開展和指導火災調查、消防刑事案件辦理及火災統計、上報、分析工作,組織全林區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一般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組織一般火災事故、指導疑難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葦林局監察局職責: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林區企業負責人及公務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

2.依法參加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負有責任的監察對象向葦林局提出行政處分意見或做出行政處分決定,并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實施監察。

八、葦林局工會職責:

1.負責全林區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組織體系建設,組織發動職工開展各類群眾性監督檢查活動。

2.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3.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審查和監督。

4.參加葦林局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監督檢查工作。

九、葦林地區勞動局職責: 

1.依法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與葦林安監局共同進行事故調查,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受到事故傷害及患職業病職工上報總局進行工傷認定;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

2.指導職業技能培訓的工作。

十、葦林地區社會保障局職責:

組織開展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宣傳工作,及時兌現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依法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葦林局基建科職責:

1.負責全林區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建筑施工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負責全林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和管理。

2.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等安全工作。

3.負責建筑工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參與建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葦林局環保科職責:

指導全林區房地產業安全管理工作;監督規劃實施,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指導、管理供水、節水、燃氣、供熱、市政建設、園林綠化等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葦林局生產交通科職責:

1.負責全局木材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查處木材生產環節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全林區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林區道路運政機構把好道路運輸企業行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等人員的從業資格關,搞好車站(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全林區公路有關重點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路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排查公路安全隱患,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整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林區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的違法行為。

4.依法參加木材生產和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四、葦林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責:

1.負責全林區鍋爐(包括常壓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和進出口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查處特種設備使用、檢驗檢測環節中的違法行為。

3.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抽查煙花爆竹質量。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4.負責全林區特種設備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全林區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五、葦林地區旅游局職責:

1.履行全林區旅游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游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制定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旅游景區(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以及特種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旅游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游覽區的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參與旅游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六、葦林局辦公室、法制辦職責:

(一)辦公室

1.做好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宣傳葦林局為保障安全生產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引導主流媒體為我林區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宣傳服務。

2.及時發布我林區安全生產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樹立我林區安全生產良好形象。

3.負責全林區安全生產重大活動的協調、聯絡、組織工作。

(二)法制辦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納入全林區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2.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

3. 協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4.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執法檢查,依法受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

十七、葦林局衛生局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全林區衛生系統的醫療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林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的監護、檢查和救治;督促衛生系統各單位貫徹落實安全標準。

2.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好竣工驗收。

3.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事故實施緊急醫療衛生處置和醫療救治;負責組織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其他中毒事故的查處工作。

十八、葦林局林政防火科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林區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林區森林防火制度和工作規劃、方案;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和火災信息;負責野外火源管理及重點森林防火區安全。

2.負責制定全林區撲救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警、火災,參與森林火災的救援和火案調查處理工作。

3.負責全林區森林火災預防和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開展隱患排查和工作考核。

4.承擔林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葦林局財務科職責:
    1.負責做好全林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宣傳專項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和其他安全生產必要經費的年度財政計劃,并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2.負責對安全生產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參與對單位、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十、葦林局資源科職責:

1.負責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2.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十一、葦林局人事科職責:
    1.參與對葦林局各單位、直屬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2.負責全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系統和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調研、建議及工作人員的招錄、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

3.參與葦林局對各單位、直屬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林業局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十二、葦林局林產工業科職責:

1.組織開展全林區林產工業行業專項檢查,排查林產工業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2.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林產工業的安全管理。

3.履行林產工業企業安全監管責任,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林產工業企業的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人員密集生產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參與林產工業企業人員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二十三、葦林地區商業局職責:

1.商業局負責協助安監局、公安局做好林區商業供銷戰線的安全防火等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2.商業局要加強領導,層層建立責任制,建立通訊暢通、人員落實到位的安全生產、安全防火責任制。

3.商業局負責對部門下屬的企業(包括出租房)的生產、經營消防工作監督檢查和安全管理。

4.商業局負責對所在林區煙花爆竹儲存和經營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

二十四、葦林局物資供應科職責:

1.落實葦林局安委會對物質戰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計劃,完成葦林局布置的安全、消防各項工作任務。

2.督促檢查基層經營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3.督促檢查基層經營單位不斷完善應急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預案自救方面的演練。

4.定期組織對基層成品油經營到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發現重點危險源及時上報葦林局安委會。

5.完成葦林局安委會隨時通報的油庫、加油站及民爆品庫房安全隱患問題的督促整改。

二十五、葦林局多種經營局職責:

1.組織開展全林區多種經營行業專項檢查,排查多種經營生產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2.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

3.履行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監管責任,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多種經營生產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葦林營林處職責:

1.負責全局營林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營林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查處營林生產環節中的違法行為。

2.組織開展全林區營林生產專項檢查,排查營林生產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第三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定期報告制度。各組成單位必須認真貫徹落實葦林局安委會作出的安全工作部署,每季度應向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本系統安全工作情況,每年年底提交安全工作報告。

第九條  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葦林局安委會有關組成單位應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由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各組成單位應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報送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檢查報告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落實事故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報告。并于事故發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葦林局和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切實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葦林局安委會有關組成單位要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向葦林局和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葦林局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定期組織召開各有關組成單位參加的聯絡員會議,加強部門協調、信息溝通、情況通報、經驗交流,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三條  葦林局安委會各組成單位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各組成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機構改革后合并或撤銷的行政部門其職能也隨之合并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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