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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隆林業局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2017-12-26

興隆林業局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林區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興隆林區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林區農村公路是指興隆林區納入國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并按照公路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橋涵和渡口。林區內其他省道、專用公路建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依法建設、林業局主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同時,農村公路建設實行“七公開”。即年度建設計劃公開;建設資金補助政策公開;招標過程公開;施工過程管理公開;質量監督公開;建設資金使用公開;竣(交)工驗收公開。

    第四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為林業局。

    第五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縣級公路、鄉級公路、獨立大中橋或國家和省單項補貼投資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項目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其他項目為一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

第六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參與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各級管理部門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林區農村公路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業務。

第七條  林區縣級公路建設不得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級公路建設不得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級公路建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但一般也不得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林區農村公路應按標準設置防護、排水、平交道口、交通標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屬設施,并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八條  林區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林區農村公路的規劃、年度計劃及其他重大事項的研究、審定和決策。林業局交通局負責林區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含報表)、安全進行檢查,是“陽光運行”(七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林區“陽光運行”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向總局交通主管部門提交工程驗收申請。對工作負總責,既要抓好涉及本單位工作的具體落實,又要擔負起對建設工程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森工總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其完成的工程質量檢測和鑒定結果需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十條  林業局應依法履行項目法人職責,負責本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和落實、組織實施、工程管理、質量監控和組織驗收。并相應成立“陽光運行”(七公開)領導小組機構,并作為“一把手”工程,保障工作順利推進,林業局紀檢監察部門對 “陽光運行”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要全過程參與。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項目按照全省、森工林區公路交通發展規劃開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  林業局交通局要根據本林區居民出行及生態建設、經濟發展(旅游、產業園區)等實際需要,制定本林區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并經林業局批準后上報總局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擬爭取下一年度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包括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等)計劃,要按照森工總局的相關規定,經過林業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在7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預計劃申請及林業局配套資金籌措方案、承諾文件報林管局、總局,經總局林區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方可由總局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將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報省公路局,爭取列入前期計劃。

第十四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占用林地、土地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辦理征占林地、土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林區規劃范圍內改造建設農村公路,應當向林業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林業局交通局按照總局下達的前期工作計劃開展前期工作。林區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工程可研報告的編制、論證及審批由林業局發改主管部門組織完成。林業局交通局負責報送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到總局交通主管部門。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將視前期工作完成情況,選取前期計劃項目,作為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立項依據。

第十七條  列入當年前期計劃的項目,并擬爭取下年度國家專項補貼投資的森工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已經完成;

(二)設計編制、批復已經完成;

(三)林業局配套資金已經落實或有可行的籌集方案。

第十八條  四級及以上的林區農村公路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設計,可由林業局交通局組織具有相關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九條  林區重要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重要農村公路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批復由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般農村公路工程施工圖批復由林業局交通局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第二十條  當年森工林區農村公路計劃項目安排,從上年列入省公路局前期計劃項目中選取。對于擬爭取下年度國家專項補貼投資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林業局必須在每年8月15日前將下年度的農村公路建設(包括橋梁、安保工程等)預計劃、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林業局配套資金籌措方案及承諾文件報林管局、總局審定后,由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在當年9月1日前上報到省公路局。

第二十一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招標工作由林業局統一組織;

(二)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三)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建設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由林業局組織本林區施工企業實施;

    (四)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采用多項目一并招標;

    (五)群眾集資、投勞或利用扶貧資金的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六)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監理達不到招標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或者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組成監理組進行監理;

    (七)具備條件的施工單位可以對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

第二十二條  進行招標的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評標報告由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林區農村公路業主(建設主體)在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廉政合同》。

 

第四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嚴禁擅自簡化建設程序和越權審批。

    第二十五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計劃內容,按照規定的工期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計劃、變更項目、縮減建設規模、擠占挪用建設資金、降低建設標準等。

第二十六條  林區重要農村公路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并經林業局認可的,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1、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2、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農村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4、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應提交的材料

1、工程基本情況一覽表;

2、建設單位安全組織機構情況表;

3、監理單位安全組織機構情況表;

4、施工單位安全組織機構情況表;

5、交通運輸基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檢查表;

6、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7、交通建設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登記表;

8、初步設計、施工圖批復文件;

9、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包括安全生產合同);

10、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許可的申請條件

1、項目已列入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2、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4、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5、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6、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四)施工許可的申請材料

1、施工許可申請書(一式三份);

2、法人身份證明及委托函、被委托人身份證;

3、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4、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已包含在施工許可申請表中);

5、國土、森林資源部門關于征地、征占林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6、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7、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8、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9、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政府監督、業主(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一)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政府監督由總局公路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在林區農村公路(包括橋涵和渡口)進行關鍵環節、步驟上施工時,建設單位必須及時通知總局公路質量監督機構,由監督單位進行抽檢檢測。林業局要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小組,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質量監督工作,林業局交通局和林場(所)還應組織林場(所)居民代表參與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在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公告牌或采用媒體刊登等方式公布項目名稱、責任單位、責任人、工程規模、建設工期、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

    (二)各級建設責任主體必須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制定規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明確各關鍵管理環節的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注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抽查和檢測;

    (四)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自檢體系,制定工程施工質量崗位責任制,對工程施工實行全面控制。

第二十八條  業主(建設單位)要根據工程特點,組織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年度施工組織設計,按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解質量、進度、管理要點,細化保證措施,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報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各施工和監理單位應依據批復的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年度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標段年度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計劃,報業主(建設單位)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參與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制定并落實生產安全保障措施,保證工程生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在與承包商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生產安全合同》。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確對圖紙存在問題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報監理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的相關問題和要求應及時解決,對合理的建議和意見要及時出具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

    第三十一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未取得批復前,不得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履行設計變更審批程序,按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組織施工。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及時報省公路局,由原批準立項部門審批。

    (一)工程規模、技術標準變化的;

    (二)項目起點、終點和主要控制點調整的;

    (三)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設計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或建設單位指令,編制變更設計文件,經建設單位初步審查后報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批復,并報省公路局備案。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項目局部技術標準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四條  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其它設計變更屬于一般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批,并報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業主(建設單位)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每月15日前向森工總局、各林管局交通主管部門上報工程項目完成情況月報表。

業主(建設單位)的月報表要有林業局交通局的蓋章、簽字,并經過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六條  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林業局交通局對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檢查工作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進行。

(一)森工總局、林業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進行兩次定期檢查,將檢查結果在森工林區通報,并報省公路局;

(二)森工總局、林管局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定期抽查,對發現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三)  林業局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檢查組對工程項目進行跟蹤檢查指導,對檢查出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將問題消滅在萌牙狀態,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標準。在工程進展的關鍵節點派質檢員進駐施工現場時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工作臺賬,以備查閱。

第三十七條  未按計劃完成的需結轉的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向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蓋章、簽字后,報送省公路局備案后,方可結轉下一年度。對年度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完成未達到50%的林業局,將核減下一年度的農村公路建設計劃。

第三十八條  “陽光運行”工作,森工總局、林業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門要每年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檢查公開形式是否規范、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公開時限是否有效、公開整改是否到位;對“陽光運行”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除國家和省安排的資金外,林業局必須安排足夠的資金投入,并確保林業局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四十條  林業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宣傳、鼓勵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受益單位和社會各界提供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資助林區農村公路建設。積極探討采用PPP模式等方式解決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足的難題。

第四十一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建設資金。

中央和省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直接費用,不得列支間接費用。

    第四十二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要依據資金來源渠道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十三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要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實行計量支付。

第四十四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要按照國家、省、森工總局的相關規定,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規定的比例向森工總局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施工企業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時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四十五條  林業局交通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林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六條  林區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按交通運輸部現行文件執行)組織竣(交)工驗收。

林業局交通局要在每年9月1日前將竣(交)工驗收申請報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要在9月10日前將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報送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將統一安排交竣工驗收督查工作。

林區重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竣(交)工由森工總局、林業管理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由林業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森工總局交通主管部門對驗收成果予以確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上報省公路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林區重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項目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以林業局為單位,分批組織驗收。

除縣道或者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橋梁建設項目外,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

森工總局、林業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八條  林區農村公路竣工(交)驗收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經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并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五)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驗收時,竣工決算需已經審計;

(六)竣(交)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七)各參建單位已按要求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并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五十條  省公路局對森工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工作進行監督,并對驗收成果予以確認。每年的年報統計中,森工總局、林業管理局、林業局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做好當年驗收通車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報、路況變更報送工作。對于涉及交通運輸部資金補貼項目,各林業局GPS軌跡的報送要同步進行。

第五十一條  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內業檔案資料由林業局負責保管,內業資料整理工作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并保證資料的真實、齊全、準確和清晰。

第五十二條  其它林區農村公路項目的工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章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林業局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當地農民和林區居民出工、備料的;

    (二)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建設資金不按時到位或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

    (三)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四)未按照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組織實施,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

    (五)未及時落實配套資金,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延誤工期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林區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八)實施“陽光運行”(七公開)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質量鑒定不合格即開放交通的,由林業局交通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興隆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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