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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隆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2018-04-25

興隆重點國有林管理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為全面加強國有重點林區林木種子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護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維護林木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林木種子管理實施細則》《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森工國有林區采種林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藥用草本植物以及用于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繁殖材料。

第二條 在興隆林區從事林木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興隆林業局林木種子站(以下簡稱種子站)是興隆林業局授權的唯一合法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

第四條 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對所經營林木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鑒定質量和掌握儲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林木種子相應的資金、營業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凡在興隆林區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局林木種子站有權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和調控。沒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準進入林區采種或從事林木種子收購、經營活動。

第六條  進入林區收購林木種子,應征得林業局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林木種子站備案。在造林綠化所需的林木種子收購計劃未完成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經營。在優先滿足林業生產需要的前提下,經林業局主管部門批準,剩余種子方可流入市場。

第七條 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先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填寫林木種子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向林業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具體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由局林木種子站負責。

第八條  申請領取林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全國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的林木良種審定證書、黑龍江省森工林區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的林木良種審定(認定)證書或適合本省栽種的各省、市林業廳()林木良種認定證書及復印件。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森工總局主管部門審核后,呈文上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屬林業管理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呈文上報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主管部門,由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主管部門核發。同一個單位生產經營有林木良種和普通林木種子時,按照申報林木良種程序申報一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可。

申請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木種子站提出申請,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報總局主管部門備案。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第十一條 申請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偽造、倒賣、轉讓、涂改《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興隆林木種子站規定的采種期,禁止搶采掠青,毀壞種子林或母樹林。發現無證采收、無證收購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規一律沒收并處以罰款。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造成經濟損失者,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并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凡入山采摘林木種子的人員必須到興隆林業局林木種子站辦理采種證(采種人應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持采種證到指定的(場、所)地塊采集林木種子。

第十四條  各場(所)有責任和義務組織人力,按林木種子站的采收計劃,及時的進行采集、收購和做暫時的貯藏。采收計劃完成后,種子站分配調劑,林木種子若有剩余,須經局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入流通領域,售給具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合法經營者。

第十五條 經營的林木種子,種和種源必須清楚,達到國家和地方質量標準,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經營林木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行政執法人員有權進入種子生產、經營、貯藏和運輸現場,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用種單位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有權制止非法運輸。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貯備、使用林木種子,應當依據國家或地方標準進行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林木種子檢驗員對林木種子進行抽檢時,應當依照林種子檢驗的有關規定提取樣品,樣品由被抽查者無償提供。

第十八條 調運或者郵寄林木種子出縣境的,必須持有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植物檢疫證。
  運輸林木種子必須持有林木種子運輸證明。興隆林區內調運林木種子的,必須持有林木種子站開具的《林木種子運輸證明》,一車一證一次有效。調出興隆林區的林木種子,由松花江管理局簽發。林管局內部調運林木種子由本管局簽發,調出管局轄區的由總局簽發,出省的林木種子必須持有省森工總局簽發的《林木種子運輸證明》和林業局病防站開具的《森林植物檢疫證》。

 偽造、倒賣、轉讓、涂改《林木種子運輸證明》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木良種基地做病蟲害接種試驗。造成危害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未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種子及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林木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 非法經營或推廣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的,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或推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林木種子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三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林木種子的,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林木種子執法人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由林業局林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沒收林木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運輸林木種子證件不全或貨證不符的,林木種子站有權扣押其所運輸的林木種子,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沒收林木種子,并處以種子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單位和個人處以運輸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使用無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和無產地標簽林木種子進行育苗生產的,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沒收種子。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處以經濟損失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屬興隆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林木種子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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