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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種子管理條例
2018-09-05

黑龍江省種子管理條例

(修改注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注釋】  

一、表述依據:本條在表述上借鑒了《種子法》第一條的規定。

二、《種子法》第一條中有“保護新品種權”的表述,本條未沿用。理由是:《種子法》于2015年11月重新修訂后,新增了“新品種保護”一章(第四章),該章共6條,除植物新品種授權原則、新品種授權名稱要求、使用新品種權要求等規定外,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和實施新品種權強制許可權的兩項行政權力主體均為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有賦予地方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相關事權。鑒于《種子法》對新品種保護已作原則規定,且責任主體不在省級以下(含省級)地方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本條例(草案)中未對新品種保護專門作出規定。

立法過程中,我們主要參考了《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以上地方性法規均未對“新品種保護”進行專門規定。

三、外省立法情況:2015年11月《種子法》重新修訂后,河北省于2018年3月出臺了《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于2018年3月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進行了修正,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3月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進行了修正。其他省份尚未開展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管理綜合立法,遼寧、安徽、廣西分別于2018年、2017年、2016年修正了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江西、云南分別于2017年、2016年制定了林木種子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注釋】

一、表述依據:第一款在《種子法》第二條規定的基礎上,參考《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二條表述,增加“種質資源保護”。第二款引用了《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二、上位法與外省立法規定

《種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種業發展規劃,推動現代種業體系建設,提升種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

注釋

一、關于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種業發展規劃”。《種子法》第五條明確了省以上政府編制規劃的職責。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我省于2013年制定了黑龍江省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3—2020年)》(黑政辦發〔2013〕55號,以下簡稱《省農作物種子規劃》);尚未制定全省林木種業方面規劃。

二、關于推動現代種業體系建設”。《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辦發〔2012〕5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農作物種子規劃》)要求:努力構建與農業生產大國地位相適應、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現代農作物種業體系,全面提高我國農作物種業發展水平。同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要求:建立健全國家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務體系。

三、關于提升種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國務院農作物種子規劃》和《省農作物種子規劃》均明確了“充分發揮種子企業在商業化育種、成果轉化與應用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的基本原則。《省農作物種子規劃》要求:“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形成以政策為導向、公益性研究為支撐、企業自身發展為主體的商業化育種機制。”同時指出我省存在“種子企業競爭能力較弱”的問題,要求“快速提升我省農作物種業科技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保護科研成果,維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推廣使用良種,強化市場監管,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將種子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保障,促進種業發展。

注釋

一、表述依據

本款內容依據《種子法》要求設定。《種子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此外,將種子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保障”的規定,是采納了省財政廳的意見。

二、外省立法情況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機制,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部門職責〕  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市(地)、縣(市、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注釋】

一、表述依據。參照《種子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二、說明事項:《種子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目前,全省種子執法工作由各級農業、林業種子管理機構承擔,均為事業單位,由于我省事業單位改革沒有結束,本條例對此不再規定。

三、省、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共有執法人員(   )人,其中種子執法人員(  )人;種子執法人員中,省、市、縣分別(      )人。

全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有執法人員(   )人,其中種子執法人員(  )人;種子執法人員中,省、市、縣分別(       )人。

全省森工系統共有執法人員(5700)人,其中種子執法人員(207)人;種子執法人員中,總局、管局和林業局分別( 5、20、183 )人。

 

第五條〔儲備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和余缺調劑,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注釋】

一、表述依據:參照《種子法》第六條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的規定。

二、關于“種子儲備制度”。《種子法》自2000年7月經九屆人大十六次會議公布后,即確定了種子儲備制度(當時表述為貯備)。《種子法》經2004年、2013年兩次修正,再經2015年修訂,這一制度一直延續至今。種子儲備制度是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貯備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洪災、旱災、風災等嚴重自然災害導致農作物大面積減產或者林木受損,直接導致農民收入減少并影響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嚴重時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由于“種子儲備”是一項重大制度,因此本條例中引用了上位法的規定。

三、外省立法情況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建立種子貯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保障農業、林業安全。

 

第六條〔轉基因種子監管〕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林業轉基因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

【注釋】

一、表述依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四條第二款、《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2018年國家林業局令第49號)第四條分別賦予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對轉基因農作物、林木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關于轉基因種子

轉基因是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種子法》分別在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五款,就“安全性評價和控制措施”“銷售轉基因種子”提出相關要求。第七條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鑒于我省是農業大省、林業大省,同時也是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用種大省,因此有必要對轉基因種子監管提出要求。

轉基因農作物、林木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注釋】  引用了《種子法》第七條的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非法開展轉基因種子研究與試驗,禁止非法生產、加工、經營或者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種子。

注釋  借鑒了《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2012年10月19日通過,2016年12月16日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禁止種植轉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糧食作物,禁止非法生產、經營和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糧食作物種子,禁止非法生產、加工、經營、進境轉基因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

 

第七條〔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注釋】

《種子法》第四條有獎勵要求,外省立法也有相關規定。

《種子法》第四條: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八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推廣和種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種質資源普查〕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整理、登記等工作,收集種質資源并建立原始檔案。

【注釋】

一、關于種質資源普查的必要性

普查,是保護種質資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種質資源底數不清,將影響種質資源的有效收集、保存和開發利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要求:加快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家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全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本條落實了國家相關要求。

上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按照國家部署,我省曾兩次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工作,而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起步較晚,目前國家和我省均未開展普查工作。

二、關于種質和種質資源

種質是指親代通過體細胞或者生殖細胞傳遞給子代的遺傳物質;種質資源是親代向子代傳遞遺傳物質的生物載體,其實質是生物的基因資源,也被稱為遺傳資源或基因資源。種質資源是在不同生態條件下經過上千年自然演變形成的,其所蘊藏的各種可利用基因,是人類繁衍生存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導讀》)

(一)農作物種質資源。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0號,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正)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質資源,是指選育農作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農作物的栽培種、野生種和瀕危稀有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遺傳材料,其形態包括果實、籽粒、苗、根、莖、葉、芽、花、組織、細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質材料。

(二)林木種質資源。《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林木種質資源是指林木遺傳多樣性資源和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遺傳材料。

三、表述依據

(一)關于種質資源普查職責。《種子法》第九條將種質資源普查職責賦予國家層面。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但是,2015年農業部《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行動實施方案》和2016年國家林業局《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技術規程》從具體操作層面均將普查確定為省、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沒有市級)。根據上述情況,本條例將種質資源普查職責賦予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同時加前提規定,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普查。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參照《種子法》規定,也對種質資源普查工作給予進一步落實,將種質資源普查職責賦予省級人民政府。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確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名錄。

(二)關于“收集種質資源并建立原始檔案”。《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農業部令第30號,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改)第十一條規定:收集種質資源應當建立原始檔案,詳細記載材料名稱、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點和時間、采集數量、采集人等。《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2號)第十條規定:收集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原始檔案并完整保存檔案資料。原始檔案記載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

四、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林木種質資源情況

(一)農作物種質資源。據省農委掌握,我省農作物種質資源有(  )種,其主要品種是:          。建有(  )個種質庫、(  )個種質資源保護區、(  )個種質資源保護地。主要分布在:                 

開展種質資源研究的單位主要有:                 

2015年至今,省農業主管部門受理(  )件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申請,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與境外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

林木種質資源。我省林木種質資源有(  )種,建有(  )個種質庫、(  )個種質資源保護區、(  )種質資源保護地。主要分布在:               

    國有重點林區普查到85科、211屬、413種林木種質資源。建有6個林木種質資源庫,其中國家級1處。主要分布在小興安嶺、長白山、張廣才嶺及完達山。

開展種質資源研究的單位主要有:  金山屯、帶嶺、山河屯、葦河、亞布力、綏陽、林口、 鶴北、黑龍江省林科院林木良種基地  

2015年至今,省林業主管部門受理(  )件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申請,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與境外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

2015年至今,省森工主管部門受理(  )件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申請,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與境外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 )件,涉及(  )方面種質資源。(此段無涉及事件)

 

第九條〔建庫設區〕  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建立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庫,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和管理。

【注釋】

一、建立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以下簡稱種質資源庫、區、地)的必要性

建立種質資源庫、區、地,是加大種質資源原生境保護的必要措施,一方面可以收集、保存稀有、珍貴和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為生產、公益性基礎研究和教學提供植物親本和基因,為種質資源創新提供條件。另一方面,由于種質資源存量的有限性,促使其使用具有排他性,即:每增加一個使用者將影響其他使用者有效利用種質資源,因此由政府主管部門建立種質資源庫、區、地,并進行管理,可以有序利用種質資源。

二、表述依據

(一)建立種質資源庫、區、地并加強管理。《種子法》未將種質資源庫、區、地的建立作為地方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法定義務,但考慮到種質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我省是農業、林業大省的特殊性,參考河北、北京立法情況,本條規定由省級主管部門建立種質資源庫,根據需要建議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并加強管理。

《種子法》第十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進一步作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建立本地區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和中期種質庫。綜合以上規定,本條作出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建庫,根據需要分別建區、地”的規定。以與國家有關規定保持緊密銜接。

(二)設立保護標志

參考了《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和管理。

三、外省立法情況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庫和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和管理。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

四、我省種質資源庫、區、地建立情況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共(  )個,其中國家建立的(  )個,省建立(  )個;種質資源保護區(  )個,其中國家建立的(  )個,省建立(  )個;種質資源保護地(  )個,其中國家建立(  )個,省建立(  )個。

林木種質資源庫共(  )個,其中國家建立的(  )個,省建立(  )個;種質資源保護區(  )個,其中國家建立的(  )個,省建立(  )個;種質資源保護地(  )個,其中國家建立(  )個,省建立(  )個。

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林木種質資源庫共6處,其中國家建立的1個,省里建立的5個。

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的種質資源為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注釋】  《種子法》第十條中規定: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第十條〔保護職責〕  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的種質資源進行日常監管,對盜取、損毀種質資源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向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損毀的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進行搶救和修復。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主要從實際工作需要考慮。

對種質資源庫、區、地實行屬地管理,有利于加強對庫、區、地的日常監管和保護,可以及時發現種質資源損毀事件,及時制止破壞種質資源的違法行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在征求意見和省內調研時,各地、各部門對此均無不同意見。伊春市建議將這一職責明確為市、縣兩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為切實保護好、管理好種質資源庫、區、地,落實監管責任,避免由于多頭管理可能產生的責任不清問題,未采納這一建議。

由于種質資源庫、區、地由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因此第二款將搶救和修復責任賦予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

本條規定符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關于“下移執法重心,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關于推動鄉村治理重心下移,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下放到基層”的要求。

 

第十一條〔種質保護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不得非法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不得更改種質資源的國家統一編號和名稱。

【注釋】

一、關于不得侵占、破壞、占用。《種子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二、關于不得更改編號名稱。《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登記實行統一編號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國家統一編號和名稱。 《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規定:林木種質資源登記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號方法由國家林業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編號。

三、關于不得非法采集、采伐。《種子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注釋】  本款引用了《種子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選育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本地優勢特色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和成果轉化,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良品種;加強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林木品種的選育推廣。

【注釋】

本條參考了《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本地優勢特色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和成果轉化,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良品種。  加強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林木品種的選育推廣。

一、關于農作物品種。《種子法》第十二條中規定,鼓勵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

二、關于林木品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十三條〔主要品種審定制度〕  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依法實行推廣前品種審定制度。

【注釋】  《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注釋】 

一、按照《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年農業部令第4號)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有國家和省兩級。該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二、本條規定采用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年農業部令第4號)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申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僅在本省完成區域試驗的,應當申請省級審定;對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應當申請省級審定;對同一林木品種不得同時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審定。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適宜種植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相應的適宜種植范圍依法重新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注釋】  借鑒了《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國家林業局確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種可以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但僅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區域試驗的,應當申請省級審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種應當申請省級審定。  同一林木品種不能同時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審定。”第十五條規定:“已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適宜種植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相應的適宜種植范圍和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第十四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依法實行推廣前登記制度。

【注釋】  《種子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省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受理品種登記申請,并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注釋】  

《種子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1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品種登記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受理品種登記申請,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申請者應當向省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

【注釋】  《種子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第十五條〔審定職責〕  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設立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進行審定。通過初審的,由省級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進行公示;通過審定后,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注釋】

一、關于省農作物、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設立依據。《種子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二、關于農作物、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依據。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年農業部令第4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2017年國家林業局令第44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三、關于公示公告程序依據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公告。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專業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林木品種,應當由秘書處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對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統一命名、編號,頒發林木良種證書,并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對申請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區域試驗、生產試驗以及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

【注釋】

《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十六條: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審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種選育現場,對品種和無性系開展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現場查定,或者要求申請人介紹具體選育過程、區域試驗測試、品質鑒定等有關情況。
    【注釋】

《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審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種選育現場,對品種和無性系開展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現場查定,或者要求申請人介紹具體選育過程、區域試驗測試、品質鑒定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撤銷審定和登記〕  經審定的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良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經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后,停止推廣、銷售:

(一)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注釋】

《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年農業部令第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市、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發現前款情形的,可以分別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審定的意見。

【注釋】  本款為創設條款。采納了社會公眾的意見。

省農業主管部門發現已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或者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應當向國家主管部門提出撤銷該品種登記的意見。

【注釋】  

一、表述依據。采用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發現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或者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撤銷該品種登記的意見。

二、《種子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

 

第十七條〔種子樣品封存〕  省農作物品種、林木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品種審定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進行封存。封存的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標準樣品應當確保安全性和原始性,作為種子真實性糾紛的處理依據。

【注釋】  

本條是創設條款。

一、必要性。實際工作中,種子使用者因種子發芽率和糧食產量等問題經常與銷售方引發的種子質量糾紛案件。由于種子標準樣具有客觀性,執法部門一般均以此作為案件處理依據,但這種工作方法沒有法律依據。

二、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對留取標準樣均有相關規定。

一是《種子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為種子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二是《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均有相關規定。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包括申請表、區域試驗證明表、品種選育報告、林木品種特征圖譜、品質鑒定報告、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公告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參考以上規定,本條作出以封存標準樣品作為種子真實性糾紛的處理依據的規定。

 

第十八條〔引種規定〕  從本省以外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向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引種具有新品種權的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應當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

【注釋】

一、關于備案。《種子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于引種具有新品種權的農作物品種、林木品種,應當經過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

《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同意。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引種的林木品種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還應當提交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引種農作物品種,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注釋】

一、關于引種農作物品種,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同意。

二、關于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種子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十九條〔禁止規定〕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適宜生態區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未向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注釋】

一、上位法規定

《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二、關于第三款。本款內容整體上采納了牡丹江市的建議。

三、外省立法情況。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四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許可核發〕  從事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審核后,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注釋】

一、上位法規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外省立法情況。

《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在第四章種子生產經營管理”首條第二十三條中,原文引用了上位法規定。

三、我省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情況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情況:全省共有持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   )戶,其中實行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大型企業(  )戶,全省共有種子銷售門店多少(  )戶,主要集中在(        )市。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情況:全省共有持證種子生產經營企業(  )戶,其中(  )戶僅生產不經營。主要集中在(        )市。

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累計發放林木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192份,其中涉及國有企業42份。

 

第二十一條〔先照后證〕  從事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有審批權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注釋:

本條內容為創設。主要針對執法實際中,發現部分生產經營者只辦理《營業執照》不辦理行政許可的情形。

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許可延續和變更〕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

除國家規定不得申請變更的事項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釋】

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第十九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在有效期內變更主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在有效期內變更副證載明的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等事項的,應當在播種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提交相應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發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變更登記。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期滿六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第十四條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提交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和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注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的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提交變更申請和相應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同時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有效期限和有效區域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不需要辦理許可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僅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

(二)農民在當地集貿市場出售、串換個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規種子的;

(三)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

【注釋】

一、《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三十八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全省目前尚有(  )個集貿市場。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注釋】

《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將備案職責賦予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符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關于下移執法重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要求〕  種子的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注釋】

一、《種子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種子法》重新修訂后,自2015年至今,全省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已處理(   )起假、劣種子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起;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起假、傷種子案件,移交公安(   )起。

 

第二十五條〔檔案和憑據〕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注釋】

本款從規范經營者自身制度建設方面作出規定。

一、參照《種子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二、通過執法檢查,全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有()家已建立了生產經營檔案,占全部( %;全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有(  )家已建立了生產經營檔案,占全部的()%。

種子買受人要求開具銷售憑據的,種子出售人應當如實開具。銷售憑據應當注明售出種子的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數量、價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

【注釋】  本款借鑒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十九條關于種子買受人要求開具銷售憑據的,種子出售人應當如實開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憑據應當注明售出種子的品種名稱、產地、生產日期、數量、價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珍貴樹種收購〕  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珍貴樹木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名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注釋】

一、本條依據《種子法》有關規定,同時參考了北京市的立法經驗。

《種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應當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珍貴樹木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名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我省珍貴林木種子主要包括(           )等(   )種。

國有重點林區珍貴林木種子主要包括紅松、偃松、沙松、赤松、水曲柳、黃菠蘿、胡桃楸、東北紅豆杉、柞樹、椴樹等。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銷售門店〕  農作物種子銷售門店應當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制度和渠道。

農作物種子銷售門店不得同時銷售、存放水稻、大豆、小麥等谷物。銷售、存放已經加工的成品糧除外。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

一、銷售門店是農作物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的主要渠道,易發生真假種子和種子質量糾紛。因此不允許種子銷售門店同時經營糧食。

實際工作中,銷售門店僅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為接受生產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因此無須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加強監管,規范了備案措施。

水稻、大豆和小麥這些自交作物可以作為種子使用,但是玉米作為雜交作物不能成為種子,因此第二款中只規范水稻、大豆和小麥三種糧食產品。

二、截至目前,全省農作物銷售門店共(   )戶。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可以從事農作物種子代購活動。向本社社員以外有償提供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

【注釋】

一、本條為創設條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等業務。實際工作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營利為目的,基本從事對本社社員以外有償提供農作物種子活動,易出現銷售假、劣種子事件,其經營行為需要加以規范。

二、全省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   )個。

 

第二十九條〔賠償標準〕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賠償額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購種價款。

(二)可得利益損失。農作物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其所在鄉(鎮)前三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統計資料的,可以參照所在鄉(鎮)當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參照農作物的,按照資金投入和勞動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計算;田間產量鑒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林木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購種價款和有關費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

(三)其他損失。包括購買種子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種子保管費、鑒定費、誤工費等。

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注釋】

一、關于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內容。前三款內容主要參照《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二、關于第二款中“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的具體規定。參考了《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2004年4月1日通過,2016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

(一)購種價款。

(二)有關費用。包括購買種子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種子保管費、鑒定費、誤工費等。

(三)可得利益損失。農作物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其所在鄉(鎮)前三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統計資料的,可以參照當地當年同種作物的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無參照農作物的,按照資金投入和勞動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計算;田間產量鑒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林木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按購種價款和有關費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

三、《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引用了《種子法》第四十六條原文。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等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據買賣雙方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釋】

本款為創設條款。對因種子質量產生的糾紛處理,作原則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的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注釋】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七、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中要求:繼續嚴厲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各級農業、林業部門查處的制售假劣種子案件,要按規定的時限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本條借鑒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表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的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執法權力〕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注釋】

《種子法》第五十條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市、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注釋】

本條內容參照《種子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同時采納了省編辦的修改意見。

一、《種子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二、我辦在各地、各部門征求意見時,省編辦建議將“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市(地)、縣(市、區)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第三十二條〔誠信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種子生產經營主體誠信和失信信息進行歸集,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公示。

對制假售假、故意侵犯新品種保護權等嚴重失信的種子生產經營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并在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方面嚴格限制。對嚴重失信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

《種子法》對建立企業誠信機制作出部分規定。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有關“加快建立健全各省(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歸集整合本地區、本行業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等動態協同功能”“對重點領域和。對惡意逃廢債務、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交易市場與交易會監管〕  在種子交易市場中經營或者參加種子交易會的種子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種子使用者在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購買種子,因種子質量遭受損失的,可以向種子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要求賠償。種子交易市場或者種子交易會的主辦方給予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經營者追償。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

我省每年在哈爾濱市召開全國性的農作物種子交易會活動,規模國內第一;部分市、縣也有規模較小的種子交易活動。因此應當予以規范。

《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種子交易市場中經營或者參加種子交易會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種子經營資質證明,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轉基因監管〕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監督管理,依法懲處非法生產、加工、經營或者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

【注釋】

一、《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八條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種植轉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糧食作物的,停止發放農業補貼,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責令鏟除、銷毀。

二、截至目前,全省共查處非法轉基因種子案件(  )起,( 如何處理請分幾類說明。  

從事農作物轉基因育種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在生物育種專區或者經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轉基因試驗基地內實施。

【注釋】

本款內容為創設,根據工作實際加以規定。

一、名詞解釋:

生物育種專區:

二、截至目前全省轉基因育種試驗備案情況:請用數字說明。

我省共有(  )個生物育種專區,主要分布在( )等地;有(  )個經農業部認定的轉基因試驗基地,主要分布在(      )等地。

 

第三十五條〔廣告要求〕  種子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在發布廣告時,應當依法查驗種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發布虛假種子廣告的行為予以查處。

【注釋】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為〕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符合條件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三)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身意愿購買、使用種子;

(四)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

(五)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等其他行為。

【注釋】  《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投訴舉報〕  縣級以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注釋】

一、本條參考了《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二、外省立法情況。《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聯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處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條〔政策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品種選育、示范推廣和新品種研發;扶持種子企業與制種大戶、農民合作社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注釋】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相關要求:突破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關鍵環節的核心技術,提高種業科技創新能力;支持種子企業與制種大戶、農民合作社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

本條采納了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的意見,不再對資金、稅收、補貼、信貸等政策措施”作詳細表述,僅表述為“制定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三十九條〔基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保證種子生產長期穩定。

【注釋】

一、表述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要求,培育一批具有重大應用前景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突破性優良品種,建設一批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優勢種子生產基地。

《種子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我省目前共有(   )個優勢種子繁育基地。

種子企業在依法自愿有償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轉方式,與制種大戶、專業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

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在國家種苗工程項目中“良種繁育中心”共建6處,主要包含紅松、東北紅豆杉、白樺、水曲柳、紅松、山楊、長白落葉松等樹種。同時,建立穩定的優良采種基地7處,主要包括白樺、紫段、長白落葉松、紅松、紅皮云杉、興安落葉松、水曲柳等樹種。良種基地共16處

【注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土地入股、租賃等方式,推動土地向制種大戶、農民合作社流轉,支持種子企業與制種大戶、農民合作社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

《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辦發〔2012〕59號)要求,加強種子生產基地建設。分區域、分作物建設優勢種子生產基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生產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確保種子生產長期穩定。支持種子企業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在依法自愿有償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轉方式,構建種子企業與制種大戶、專業合作組織、農民長期的契約合作關系。建立政府支持、種子企業參與、商業化運作的種子生產風險分散機制。加強種子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產條件,建設現代化種子加工中心和配送體系,提高種子生產、加工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條〔金融信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購儲備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促進種子企業發展。

【注釋】

《種子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

本條表述參考了《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購儲備提供信貸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促進種子企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促進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種子企業跨行業、跨區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

【注釋】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8號)要求:鼓勵種子企業間的兼并重組,尤其是鼓勵大型優勢種子企業整合農作物種業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種質資源保護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破壞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的;

(二)非法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

(三)非法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注釋】

一、根據《種子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條例將處罰職責全部賦予市、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符合符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關于下移執法重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審定和登記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注釋】

一、表述依據。引用了《種子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非法引種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三千元至三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罰:

(一)引種農作物品種未經國務院或者省農業主管部門審定的;引種林木品種不是經國務院或者省林業主管部門審定的良種的;

(二)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未向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引種農作物品種未按規定開展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引種林木品種未經區域適應性試驗的。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

本條處罰種類和幅度,參考了《種子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對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更改種質資源國家統一編號和名稱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或者開具憑證不符合要求的。

【注釋】

參考了《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第四十六條〔對農作物種子銷售門店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作物種子銷售門店同時經營、存放水稻、大豆、小麥等谷物的,由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銷售或者存放的谷物。

【注釋】

本條為創設條款,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作處罰規定。第二十七條的目的是規范銷售行為,因此不作罰款處罰,僅對其作出限期責令改下和沒收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及人員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參與或者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遭受侵害但未予制止的;

(四)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身意愿購買、使用種子的;

(五)違反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注釋】

《種子法》僅在第九十條對強迫使用者購買、使用種子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本條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設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概念〕  本條例所稱林業主管部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林區內種子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參照執行〕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監管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注釋】

本條沿用了《種子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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