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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通局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約談制度
2018-09-30

(試行)

第一條(目的)

為有效防控八面通局秸稈露天焚燒,保護大氣環境及職工群眾的身體健康,落實禁止秸稈露天焚燒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八面通局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領導小組約談三級網格相關主要負責人試用本制度

第三條(約談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環保約談:

(一)未建立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按照職責分工,相關督導部門不按規定對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網格責任單位禁止秸稈露天焚燒責任制的;

(四)未建立網格責任單位的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的,責任未落實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年度綜合利用率提高不明顯的或進展緩慢的;

(六)未將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納入主要責任指標考評體系的;

(七)對上級網格責任單位禁止秸稈露天焚燒主管部門指出的問題不及時糾正整改或糾正不徹底、整改不到位的;

(八)網格責任單位推進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力,貽誤春耕生產的;

(九)發生秸桿露天焚燒火點,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十)在禁止秸稈露天焚燒期間(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發生秸稈露天焚燒,出現第一個火點的;2天內發現火點5起及以上的;在出現重污染天氣或重大活動時期,1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

(十一)對于露天焚燒問責不力、屢查屢犯、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二)需要啟動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約談的組織)

約談由“八面通局禁止秸桿露天焚燒工作領導辦公室”組織實施。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八面通局將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

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應當就約談的內容、程序、要求等事項與相關部門溝通。

第五條(約談通知)

約談應當制作約談通知書,以八面通局文件形式作出,并于約談前5個工作日送達被約談方。

緊急情況下,可以實施臨時約談,臨時約談可以提前1天以傳真、電話等方式通知被約談方。

約談通知內容應當包含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約談人員等事項。

第六條(約談參加人員)

結合林區實際,約談由八面通局黨政負責人或“八面通局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主持,也可以委托分管負責人主持。共同實施約談的部門,由相關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參加約談。

被通知約談的基層單位三級網格主要負責人作為被約談對象參加約談。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約談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委托相關分管負責人參加約談。

第七條(約談程序及內容)

約談以告誠談話的方式進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約談主持人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三)約談方或共同約談方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約談的內容應當圍繞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網格履責情況展開

第八條(約談信息公開)

約談應當制作約談記錄,并可錄音錄像。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情況應當公開;必要時,可以邀請媒體等參加約談過程并予以媒體曝光。

第九條(約談措施的落實)

被約談方應當積極落實約談整改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約談方反饋整改落實情況。未按規定落實整改措施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約談整改措施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基層林場(所)、街道辦及其負責人的環境目標考核的內容。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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