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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及各基層單位黨組織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的通知
2018-02-27

 

各基層黨委、黨組、總支、直屬支部:

根據黑森黨發(2017)138號文件精神,現將《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及各基層單位黨組織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印發給你們,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并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及各基

層單位黨組織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

則(試行)》(修訂稿)

 

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

                           2018130

附件:

 

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及

各基層單位黨組織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

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切實貫徹落實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等黨內法規的有關要求,參照《中共黑龍江森林工業總局委員會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柴河國林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二)集體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應當由國林局黨委、各基層黨組織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民主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

(四)科學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提交國林局黨委、各基層黨組織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論證評估程序;

(五)規范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按照有關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事項是指應由國林局黨委、各基層單位黨組織對具有全局性、綜合性等特點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要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林業局、省委省政府、森工總局黨委、森工總局、牡林管局黨委、牡林管局、國林局黨委、國林局及其他上級機關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部署;

(二)國林局、各基層單位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國林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國林局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各基層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安排;

(五)國林局重大改革事項;

(六)國林局、各基層單位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七)國林局、各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的審定;

(八)國林局機構編制設置與調整事項,各基層單位崗位設置與調整事項;

(九)國林局、各基層單位重大突發事件、災難、公共危機、公共安全事件和重要輿情等重大問題的處置;

(十)各基層單位管護承包、土地承租、森林撫育安排、轉型項目確定等事項;

(十一)國林局資產處置和產權變更,企業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管理,對外投資、入股、收購、注冊,招商引資及重大優惠政策事項;各基層單位資產處置、拍賣、產權變更等事項;

(十二)國林局所屬單位改制,兼并重組、合并與分立、變更等事項;

(十三)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分配的調整,職工就業、下崗、安置、培訓、救助、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職工住房、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各基層單位職工調資、晉升職稱、評先選優、福利分配及職工就業、安置、培訓、救助、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等事項;

(十四)其它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應提交國林局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涉及干部管理、干部任免等事項和應提交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支部)集體討論決定的涉及干部管理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國林局機關正、副科級干部的任免;

(二)國林局基層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三)國林局副處級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四)各基層單位正、副科級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五)各基層單位管理人員、工人的任用及崗位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國林局及所屬基層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或貸款、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等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以及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國林局使用自有資金或貸款單項投資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各基層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或貸款單項投資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產業項目;

(二)國林局招商引資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各基層單位招商引資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產業項目;

(三)國林局使用自有資金或貸款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各基層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或貸款單項投資超過10萬元的非經營性項目,如給排水、供電、道路等社會性基礎設施項目;

(四)國林局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項目;

(五)國林局、各基層單位重大民生項目;

(六)國林局涉及大宗土地開發或單位整體改造(擴建)項目;

(七)應由集體決策的其他重大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大額度資金運作是指按照相關規定,應由國林局黨委、各基層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的涉及國林局、各基層單位自有資金的重大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國林局未列入年度預算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各基層單位未列入年度預算投資超過5萬元(含5萬元)資金的使用;

(二)國林局涉及金額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抵押);

(三)國林局涉及金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

(四)國林局捐贈、贊助、賠償、信訪處理等單項累計支出金額在5萬元以上,各基層單位單項累計支出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五)國林局年度內給職工發放獎勵、慰問金等單人累計金額在5萬元以上,各基層單位年度內給職工發放獎勵、慰問金等單人累計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

(四)應由集體決策的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除本細則特殊規定外,應當按照國林局黨委會議、基層黨組織會議議事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執行。不得用會外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會議決策。

第九條  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不得臨時動議或臨時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未經會議研究臨時作出決策的,事后須及時向國林局黨委、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報告,臨時決策人應對決策結果負責。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研究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通過適當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專家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并提供可行性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重要人事任免、人事工作和人員崗位安排,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一條 對擬列入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法制機構審核把關的,應對決策主體、決策權限、決策程序、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供合法性審查報告。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須報上級審批的,應當在集體決策后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國林局黨委、基層黨組織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策。決策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決策。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時,應當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作出后,國林局黨委班子成員、各基層單位黨組織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明確決策落實的牽頭和協辦部門、責任領導、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國林局黨委、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支部)報告。

第十五條 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結論等內容,應當由專人詳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七條 國林局參與決策的黨委成員、各基層單位參與決策的黨委(總支、支部)成員要對決策結果負責,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的,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國林局紀委、監察局、審計科等監督部門對相關單位和部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開展常態化檢查。局紀委要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執紀問責,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貫徹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九條 國林局黨委辦公室、國林局黨委組織部、企管辦要將相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分別納入局黨委督查督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機關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及月份效能考核的重要內容,督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貫徹執行;各基層單位黨組織要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月份效能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經國林局黨委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除依法保密和不宜公開外,要按照黨務公開、局務公開的要求,應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經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支部)會議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要按照場(局、廠、隊、公司)務公開的要求,通過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公開,接受本單位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共黑龍江省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委員會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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