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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級河長巡查制度》、《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7-12-02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關于印發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級河長巡查

制度》、《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東京城重點

國有林管理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基層單位、各科室:

現將《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級河長巡查制度》、《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做好貫徹落實。

附:1、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級河長巡查制度;

2、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3、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

4、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

 

 

 

 

 

 

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管理局級

河長巡查制度

 

河長巡查是落實河長制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為規范管理局級河長巡查工作,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建設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544)《黑龍江省森工林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試行)(黑森黨辦〔201720號)、《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黑森水[2017]791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圍

管理局河長巡查管理局施業區所有河湖,管理局級河長巡查所負責的管理局施業區河湖。

二、巡查方式

實地查看,聽取匯報。管理局河長聽取所巡查河湖的管理局級河長匯報;管理局級河長聽取所負責河湖的林場(所)絡腮胡子 河長匯報。管理局級河長在巡查時,可召開協調會及座談會議。

三、巡查頻次

每季至少巡查一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增加安排巡查。
    四、巡查內容

對所負責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等河長制6大任務落實情況、河湖存在問題及林場(所)級河長和管理局級責任單位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問題處理

()施業區界河。按管理局級河長要求,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先與相鄰地方河長制辦公室溝通,需要總局河長制辦公室協調的將有關問題報總局河長制辦公室,由總局河長制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
    ()施業區內河。處置權限屬于管理局級河長的,由管理局級河長或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對管理局級責任單位或林場(所)級河長進行督辦處理。

六、巡查保障
    管理局河長巡查,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巡查組織協調工作;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巡查參考方案和巡查記錄;管理局黨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道工作;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負責領導講話起草和新聞稿把關;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協調巡查相關情況籌備工作;相關部門參加巡查。

管理局級河長巡查,由管理局級河長對應工作部門負責巡查組織協調工作;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巡查參考方案和巡查記錄;協調巡查相關情況籌備工作;相關部門參加巡查。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河長制督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長制工作有效開展,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建設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544號)和《黑龍江省森工林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試行)》(黑森黨辦〔2017〕20號)《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河長制工作督辦制度》(黑森水〔2017〕792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督辦范圍及實施

本制度適用于河長制工作管理局級督辦。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協調、實施工作。

二、督辦主體及對象

督辦按實施主體不同,分為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督辦,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督辦和管理局級責任單位督辦。

(一)管理局級責任單位督辦。管理局級責任單位負責對職責范圍內需要督辦的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林場(所)級責任單位。

(二)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督辦。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對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批辦事項,涉及管理局級責任單位、林場(所)級河長需要督辦的事項,或管理局級責任單位不能有效督辦的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管理局級責任單位、林場(所)級河長制辦公室。

(三)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督辦。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對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不能有效督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對象為管理局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林場(所)級河長。

三、督辦分類

(一)日常督辦。河長制日常工作需要督辦的事項,主要采取定期詢查、工作通報等形式督辦。

(二)專項督辦。河長制管理局級會議要求督辦落實的重大事項,或者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批辦的事項,由有關管理局級責任單位抽調專門力量專項督辦。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巡河時,對某項河長制工作要求落實的事項。

(三)重點督辦。對河湖保護管理中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主要采取會議調度、現場調度等形式重點督辦。

四、督辦要求

(一)任務交辦。主要采用“督辦函”“河長令”等書面形式交辦任務,管理局級責任單位“督辦函”由管理局級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督辦函”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管理局級“河長令”按程序由管理局河長、管理局級河長簽發。督辦文件明確督辦任務、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辦理期限。

(二)任務承辦。承辦管理局級責任單位接到交辦任務后,應當按要求時限完成。督辦事項涉及多個責任單位的,牽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協辦責任單位應當積極主動配合。在辦理過程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由牽頭責任單位負責協調;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協調的,牽頭責任單位可以報請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協調。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協調時,呈報管理局級河長、管理局河長。承辦的林場(所)級河長接到交辦任務后,應當抓緊做出安排,并組織相關部門形成落實意見,明確措施,對涉及兩個林場(所)施業區的,或因管理局級責任單位相關政策相互交叉且不統一的,可以呈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或直接呈報相關流域內管理局級河長,報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備案。

 (三)督辦反饋。管理級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將本單位督辦情況報送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督辦任務完成后,承辦責任單位及時向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書面反饋。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將工作進展、存在問題、下步安排反饋管理局河長制辦公室。

(四)立卷歸檔。督辦單位應當對督辦事項登記造冊,統一編號。督辦任務完成后,及時將督辦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辦情況報告等資料立卷歸檔。

(五)工作紀律。督辦事項屬于內部工作運行程序,需要調查核定,未經承辦單位允許不得對外發布。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江河湖泊保護管理,根據《黑龍江省森工林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試行)》(黑森黨辦〔2017〕20號)要求、《黑龍江省森工林區清河行動實施方案》(黑森水〔2017〕790號)要求,管理局決定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在我局施業區范圍內實施河湖“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堅決打擊非法侵占水域岸線、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礦洗礦、傾倒廢棄物以及電、毒、炸魚等破壞河湖生態的違法犯罪行為。開展以清理各類污染源為主要內容,“清潔河流水質、清除河道違建、清理違法行為”為重點的清河行動。

一、行動目標

    通過在我局施業區范圍內持續整治江河湖泊存在的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亂捕濫撈等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保護水環境,維護河湖健康生命,逐步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二、清河范圍

    清河行動覆蓋我局施業區所有河流湖泊。

三、行動內容及任務要求

清河行動涵蓋與江河湖泊水域有關的9個專項整治行動,具體內容及任務要求如下:

1.工礦企業及工業聚集區水污染專項整治行動:調查摸清污染物排放情況,對偷排偷放、持續超標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數據造假、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2.施業區生活污水專項治理行動:調查了解全林區生活污水管網建設、集中處理、達標排放情況,督促各(林場所)、局址抓緊實施污水管網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

3.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調查了解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戶)污染物集中處理情況,督促養殖規模化企業開展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有效利用,對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整改,對影響大、屢教不改者進行處罰,直至強制關停。

4.農業化學肥料、農藥零增長專項治理行動:了解掌握我局施業區農業化學肥料、農藥使用狀況,深入推進農業減化肥、化學農藥和化學除草劑的“三減”行動。開展科學普及、知識培訓、新技術推廣,開展形式多樣的送科技下鄉、技術指導等活動,減少不合理化學肥料、農藥用量,減少面源污染。

5.我局施業區生產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專項整治行動:具體分為林區生產垃圾處理、林區生活垃圾處理和生活污水整治三項工作。

其中林區生產垃圾處理工作內容為:加強木耳段、木耳袋、農藥瓶、塑料薄膜、秸稈等集中處理,提高林場垃圾處理能力。

林區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內容為:推進局址垃圾處理設施和服務向林區延伸,加快建設林場(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建立由林業局級城管環衛部門具體負責的林區環衛一體化運行機制和工作體系,完善林場(所)保潔制度和保潔隊伍,提高林場(所)的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林區生活污水整治工作內容為:創新林區生活污水處理模式,推行林區生活污水溝渠、管網建設,設置沉淀、過濾、氧化、生物處理塘,改變亂倒亂排的陋習,避免對林場(所)池塘、水渠的污染,保護林區水環境。

6.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線專項整治行動:摸底排查江河湖泊管理范圍內違法亂占亂建、亂圍亂堵情況,拆除平毀河湖水域灘地違法修建的矮堤、丁字壩、建筑物,清除違法植樹造林,整治違法使用岸線岸灘修建碼頭、堆場、汽車坡道,打擊亂堆亂放違法行為。

7.非法采砂專項整治行動:開展非法采砂特別是交界監測斷面周邊非法采砂場所專項治理,整頓河湖采砂秩序,規范采區管理,對無證采砂及超許可范圍等非法采砂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整頓利用河灘地建設裝運場地、堆放商品砂石料、堆放廢棄料行為,維護河勢穩定和良好水事秩序。

8.非法設置入河湖排污口專項整治行動:核查排污口設置、污水排放,封堵未經批準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打擊偷排、不達標排放違法行為。

9.漁業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清理取締電捕網、機動底拖網和“絕戶網”等非法漁具;依法打擊在江河湖泊電、毒、炸魚違法行為;查處禁漁期、禁魚區和保護區偷捕等非法捕撈行為和收購販運非法漁獲物的違法行為;依法禁止圍河霸港捕魚行為等。

四、職責分工

根據《黑龍江省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試行)》確定的管理局機關相關責任單位職責分工,按照牽頭單位主抓、林場(所)為責任主體、相關責任單位協同配合的原則,在我局施業區范圍內迅速開展清河行動。各專項整治行動牽頭和配合單位明確如下(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和上報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材料):

1.管理局水務局牽頭組織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線專項整治行動(國土局、資源科、多經局、營林局、交通局配合),非法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國土局、資源科、交通局配合)非法設置入河湖排污口專項整治行動(基建環境局和資源科、、多經局配合)。

2.管理局企管科牽頭組織工礦企業及工業聚集區水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基建環境局和資源科、計劃科、科技科、國土局配合)。

3.管理局基建環境局牽頭組織城鎮、農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專項治理行動(資源科配合)。

4.管理局多經局牽頭組織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基建環境局和資源科配合),林區生產垃圾專項整治行動(基建環境局和資源科配合),農業化學肥料、農藥零增長專項治理行動,漁業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林業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河長要高度重視,要親自巡河,把清河行動作為河長制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推動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加強對清河行動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專職人員,加強協同配合,確保清河行動順利推進。

2.加強宣傳動員。要統籌抓好清河行動的宣傳引導,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功能,開展多形式、多方位、持續深入的宣傳活動,積極營造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護的良好氛圍。

3.加大督查力度。相關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加強對清河行動推進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工作推進慢、實施不力的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

4.強化工作保障。各部門要抽調工作力量,集中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確保清河行動取得實效。公安機關要為清河行動保駕護航,嚴厲打擊破壞河湖環境、影響生態安全、暴力阻擾清河行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5.抓好長效管理。要充分發揮各級河長、政府和責任部門的作用,加強河湖水域日常保護管理與監督檢查,加強長效制度建設,確保通過清河行動達到良好整治效果的江河湖泊,違法違規現象不反彈。

 

 

 

 

 

 

 

 

 

 

 

 

 

 

 

 

 

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

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

 

為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加強森工林區河流的行政監管與執法,根據省河長制辦公室《黑龍江省清河行動實施方案》(黑河辦字[2017]13號)和黑龍江省森工林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試行)》(黑森黨辦〔201720號)、《黑龍江省森工林區林業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實施細則》(黑森水〔2017790號),關于建立由林業管理局水行政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負責的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機制的部署和要求,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各司其職、密切聯動、快速反應、及時高效的原則,統籌林業局水務、基建環保、資源、多經、住建、交通、國土資源、營林、企管、公安等涉及河流保護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創新執法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推動執法有所作為、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嚴厲打擊涉及河流保護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水資源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呵護水生態,保護水環境,維護河湖健康生態,逐步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二、組織機構

1.成立機構。成立東京城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管理局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管理局水務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管理局水務、基建環保、資源、多經、住建、交通、國土資源、營林、企管、公安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水務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水務局。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工作,負責聯合執法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等日常事務工作。

2.建立聯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執法聯席會議在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召開,主要負責研究解決我局施業區范圍內河流保護管理聯合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在執法中的協作配合等問題。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擔當涉及河流保護工作的有關執法工作,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按要求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工作情況。

3.建立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平臺。要利用管理局級河長制網絡平臺,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加強執法信息互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系、案情會商機制和信息通報機制,并將日常執法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管理,實現各河流監管部門執法信息的歸集、分流、交換、抄告和共享。

三、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及聯合執法工作內容

1.管理局水務局牽頭組織對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線、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河道非法采砂等水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開展水土流失專項整治(基建環保資源、多經、交通、國土資源、營林、企管、公安等部門配合)。

2.管理局基建環保和資源部門牽頭組織林區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公安部門配合)

3.管理局多經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對畜禽養殖污染的整治和農業化學肥料、農藥零增長專項治理、漁業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基建環保、水務、營林、公安部門配合)

4.管理局基建環保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林區生活污水治理和整治。(資源、水務部門配合)

5.管理局資源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河流周邊資源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整治。(水務、營林、國土資源等部門配合)

6.管理局企管部門牽頭開展對工礦企業及工業聚集區水污染防治。(基建環保部門配合)

7.駐管理局國土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土地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營林、資源、公安等部門配合)

8.管理局營林部門牽頭開展河流沿岸綠化及濕地保護專項整治。(水務、公安部門配合)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牽頭單位具體負責實施聯合執法工作,根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及時啟動聯合執法行動,制定聯合執法具體行動方案,督促相關配合單位依法履行職責;配合單位應當選派相對固定、熟悉業務的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林業局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推進工作。

2.落實聯合執法責任。各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要根據管理權限和工作實際,根據聯合執法、統一指揮、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嚴厲打擊的要求,聯合執法牽頭單位承擔聯合執法主要責任,配合部門承擔協同責任;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分工,嚴格落實工作要求。

3.強化督查問責。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聯合執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將河流保護管理中突出的問題盡快整治到位,對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制訂有效控防措施;對造成不良影響、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依據相關規定督查問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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