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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區局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度
2017-11-16

 

第一章 責任制度

 

第一條 局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橋梁、公共廣場、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由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二條 局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局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

(三)保持環境衛生等設施整潔、完好。

(四)按時限要求完成道路清雪任務,并達到清除標準。

第三條 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應當依照局容貌標準和局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范,對局容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依法出示證件。

 

第二章 局容管理

 

第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應當符合林區局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陽臺和門窗外,不得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第五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原有建筑物設置的陽臺、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不符合局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林業局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臺的,應當由林業局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人行過街和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制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墻等處不得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內懸掛公益宣傳品除外。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占用道路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并及時清除相關廢棄物。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性護欄或者圍墻遮擋,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擺放整齊。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并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林區道路。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第八條 道路行駛的各種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完好,車身整潔。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路邊或者停車場停放,應當排列整齊。

機動車拉運建筑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應當覆蓋、密封,不得遺撒、泄漏污染道路。

第九條 在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墻體、機動車外廂體等處設置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局容貌標準,經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還應當事前征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

設置戶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置時限、外型尺寸、材質及景觀效果圖制作設置,并安裝牢固。

戶外設施出現污損、字跡殘缺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超過設置時限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其附著體原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

第十條 在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置霓虹燈、射燈等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并按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十一條 綠化部門應當及時對道路兩側的樹木和草坪進行維護和修剪,及時清理綠地中的垃圾和廢棄物,枯死、倒伏樹木應當及時伐除和清理,保持樹木和綠地整潔。

第十二條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局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鋪裝。

第十三條 對影響局容的設施、設備及堆放的物品,無法通知和確認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應當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15日后仍未清理的,由有關部門清理或者強制拆除。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還建方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設施。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并日產日清。

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規定指定的地點傾倒,并按要求密閉運輸。

林區道路兩側、居住區、人流密集地區應當按規定設置果皮箱。

第十七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的費用。

第十八條 道路維修、供排水工程、園林植物修剪、供電線路維護等產生的廢棄物,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

(四)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占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屠宰畜禽。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清雪管理

 

第二十條 清雪工作應當確保城市道路暢通。非行人和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雪的時限要求和工作標準,應當執行《黑龍江省城市道路清雪規范》。

第二十二條 道路清雪工作應當因地制宜,采用機械和人工清除為主,融雪劑清除為輔的方式。

 

第五章 處罰標準

 

第二十三條 違反局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穆棱林區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陽臺外或者窗外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對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搭建或者封閉陽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街、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

(四)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擺放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在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墻等處晾曬衣物、吊掛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硬鋪裝、不設置封閉性護欄或者圍墻遮擋的,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或者鋪裝施工場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八)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筑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

(九)未經批準設置戶外牌匾、廣告標牌等戶外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十)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的,責令清除,并處以每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噴涂、刻畫、張貼的內容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經核實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作停機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穆棱林區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造價二倍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應建設施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養殖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只50元的罰款。

(五)在公共空間搭建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六)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飼養人未即時清除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七)未按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垃圾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未申辦建筑垃圾準運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按每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并可以滯留運輸工具。

(十)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運至指定場所處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每噸200元的罰款。

(十一)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責令自行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等處環境衛生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以暫扣其燒烤設備。

(十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垃圾容器造成損毀的,責令按價賠償。

(十五)占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從事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畜禽屠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清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穆棱林區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單位和個人的分擔區要按標準清除清雪,未按照規定時限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限期未清除或者未達標準的,由穆棱林區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組織專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二)隨意堆放殘雪的,責令改正,并按危害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殘雪的,責令改正,按每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并可以滯留運輸工具。隨意傾倒其他殘雪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鎮主、次干道上停放機動車輛,影響實時清雪作業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拖離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穆棱林區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大隊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的。

(二)利用職權亂收費、亂罰款、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收費、收繳罰款未使用專用票據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禁止棚改區內一切建筑房屋個人擅自整改原結構,如擅自整改原結構者,發現令其恢復原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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