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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南林業局加強局機關工作紀律實施辦法
2009-11-07
樺南林業局加強局機關工作紀律實施辦法
 
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和勤政建設,規范機關工作秩序,促進機關工作作風進一步好轉,創建出一支高效團隊,更好地為林區職工群眾服務,經局黨委、林業局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局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下班時間以林業局行政辦公室規定的作息時間為準。
二、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各科室、部、委、辦要建立相應的考勤辦法,由部門負責人負責日常考核,并認真填寫考勤登記表。如在抽查中發現有人員漏崗現象,而部門負責人卻沒有及時登記的,視為當日曠工處理。
三、嚴格外出考勤制度。林業局黨政班子成員因公、因事外出需向局黨委書記、局長匯報;
部門負責人因公、因事外出需向分管局領導請假,因公外出的填寫《公出證明》、因事外出的填寫《請假條》,要認真履行審批程序。如遇來不及填寫《公出證明》和《請假條》的特殊情況,可用電話向分管局領導或紀委書記報告;
部門副職和工作人員因公、因事外出也必須填寫《公出證明》和《請假條》,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考勤登記。
    四、嚴格會議考勤制度。凡林業局黨委、林業局召開,由黨、政辦公室通知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開始前10分鐘入場。會議遲到者,按工作日遲到處理,無故不參會者,按曠工處理。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班子成員因病、事請假需報請局黨委書記、局長同意;
部門負責人因病、事請假需報請分管局領導同意,如遇分管局領導外出情況,應向紀委書記請假同意;
部門副職和工作人員因病、事請假需報請部門負責人同意。
部門副職和工作人員病、事假不超過3天的由本人持《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請假;
病假3天以上憑醫院開據的診斷書作為《請假條》附件,病、事請假時間在4—15天的,由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并準假;
病、事請假時間在16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向局黨委書記、局長請假(黨群部門由黨委書記準假,行政部門由局長準假)。請假條應在請假的當天上午8:30分或下午2:00前上交,請假時間結束后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并銷假。
六、嚴格考勤獎懲。每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扣除當月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當月一天工資,并將當事人和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公示板上進行實名曝光,同時扣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當月一天工資;每月累計遲到、早退5次扣除當月三天工資,曠工兩天扣當月兩天工資,并對當事人和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全局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當月同等天數工資;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對考勤弄虛作假者加重處理,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者,按照《行政機關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七、嚴格工作日禁酒制度。全體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日午休期間嚴禁飲酒,如因工作需要,由分管領導批準,酒后回家休息。如違反禁酒制度,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累計2次停職反省15天,停發反省期間工資,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辭職。
八、林業局黨委、林業局將把機關各科室、部、委、辦的工作紀律考核情況,作為考察任用干部和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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