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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關于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保護管理陸生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12-29

林業部關于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保護管理陸生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大興安嶺林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1994)35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授權全國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自1994年7月1日起依法行使對在集貿市場以外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政處罰權。為切實做好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即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的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依法行使對在集貿市場以外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政處罰權,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行辦理授權手續。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994年7月1日至接到本通知期間受理的上述案件,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查處違法經營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都負有職責。對在集貿市場以外違法經營(指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誰先立案由誰查處”的原則辦理,不得對同一案件重復處罰;對在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地方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對在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處罰已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按地方的規定辦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經營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權限(管轄權)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生爭議時,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政處罰案件,依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策字(1990)52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林業公安機關(未建立林業公安機關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林安字(1994)44號)的規定執行。

  四、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有關執法人員的培訓,強化執法監督檢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有關執法人員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國家和地方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附: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1994)35號)

    2、關于授予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4〕35號

 

林業部、國家工商局:

關于對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等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國家工商局依照有關法規,授予全國縣級以上(含縣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集貿市場以外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依法處罰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違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都負有責任,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對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查處,必要時可請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各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集貿市場以內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情況時,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迅速查處。處罰案件部門之間發生爭議,要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對集貿市場以內的管理,地方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

三、其他有關具體事項,請你們依照有關法規協商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2:關于授予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函

 

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號

 

林業部:

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函》(國辦函[1994]35號)的精神,根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現函告如下:

一、授予全國縣級以上(含縣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集貿市場以外違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依法處罰權。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均可管轄的案件,按照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辦理,不得對同一案件重復處罰。處罰權限發生爭議時,應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 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解決。

三、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關于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授權性質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字[1992]74號)的規定,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依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而作 出的行政處罰,屬于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行政訴訟時,該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五、本授權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19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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