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資源林政、野生動植物保護罰款超過10,000元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木種子等罰款超過2,000元的)等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承辦案件執法科室的執法人員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之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要按規定舉行聽證。
二、聽證應按照《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要求和程序公開舉行。
三、聽證由作出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聽證應當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由局行政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四、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案件調查人員移送的卷宗之日起5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并在舉行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
五、聽證應當自受理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