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林辦字[2017]2號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
《迎春林業局單位(部門)借調人員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為規范借調人員管理,確保全局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按照《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暫行辦法》(黑森人[2016]966號)要求,為維護組織、機構編制、人事、財經紀律的嚴肅性,進一步規范林業局單位(部門)借調人員行為,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局所屬各基層單位、局機關各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部門)借用(含各類抽調)到其他單位(部門)執行指定工作的人員,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在原單位(部門)保持不變。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為人事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為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借調期滿后返回原單位(部門)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單位(部門)編制內工作人員缺額,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二)因林業局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不足的;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部門)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林業局正式在編在崗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部門)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工作經歷或專業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借調:
(一)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
(二)與借調單位(部門)領導或班子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員。
第九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部門)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部門)同意后,由借調單位(部門)向人事部門提出書面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注明借調理由、借調崗位或承擔的業務、借調數量、借調期限、借調人員的基本情況(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特長等)。
(二)人事部門報請局主要領導同意后,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部門)發出借調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人事部門報請局主要領導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部門)應拒絕未經人事部門辦理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參加借調單位(部門)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單位(部門)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部門)的工作任務(特殊情況除外),從行政執法部門借調出的人員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工作。是中共黨員的,按規定轉移臨時黨組織關系,并參加借調單位(部門)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政治學習。
(三)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部門)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部門)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干部(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以及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評定等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四)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借調單位(部門)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部門)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借調人員借調期滿,由借調單位(部門)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報人事部門備案,公安局人員報組織部門一份,并向原單位(部門)反饋。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部門)應及時解除借調關系。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原單位(部門)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部門)工作的,經人事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系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部門)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部門)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二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借調工作由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調。
(二)各單位(部門)按要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并根據情節追究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三)借調期滿后,借用單位(部門)應通知原單位(部門)工作任務結束,借調人員持工作鑒定在兩個工作日內回原單位(部門)工作,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部門)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未按規定程序借調人員的,追究借出、借入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臺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及時補辦借調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借調手續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部門)工作。
(六)副科級以上人員借調由組織部門按組織程序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