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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迎春林業局政務管理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2017-01-09

 

 

迎林辦字[2017]1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迎春林業局

政務管理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經林業局黨委2017年第1次黨委(擴大)會議審定,現將《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政務管理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   

201716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辦公室                    201716日印發

黑龍江省迎春林業局政務管理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流程,明確職責,推進林業局政務管理工作(統稱行政工作,下同)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能,參照《國家林業局工作規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公司法》以及《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集團)政務管理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林業局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認真落實林業局黨委的決定,以林興民富局強為目標,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行政及企業管理職責,加強行政監督,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精簡高效、群眾滿意的創新型、服務型、廉潔型、學習型、效能型機關。

第三條 全局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模范遵守黨章黨規和法律法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覺遵照執行本規則,認真貫徹林業局行政工作部署,確保政令暢通,確保林業局各項決策的落實。

第二章  行政機構及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林業局行政機構由局長、副局長、總師,林業局機關各(行政)部門組成。

第五條  林業局行政工作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林業局行政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局長、總師協助局長工作,分工負責管理戰線工作,可代表林業局進行內事外事活動。局長外出參會、學習、考察、出國訪問等暫時離開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主持林業局行政工作。

第七條  林業局機關各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本部門行政工作。林業局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學習、考察、掛職、出國等較長期離開時間,由林業局主要領導按有關程序指派臨時負責人主持該部門行政工作。

第八條 各分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林業局各項行政工作快速、協調、高效運轉。

第三章  行政工作基本原則

第九條  堅持黨委領導。堅持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各項行政工作。

第十條  堅持集體決策。涉及全局性重大行政工作問題一律經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要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發現問題需要修改和補充時,由集體討論后再做決定。

第十一條  堅持服從大局。在工作中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組織原則,堅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整體,戰線服從全局,一切從全局利益出發。

第十二條  堅持團結協作。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配合,發揮整體功能,做到權不專一,權責相等,相互補臺。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盡職盡責地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貽誤工作,不得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門好進、話好聽、事不辦現象,堅決杜絕態度冷漠、高高在上現象,增強服務意識,加快辦事節奏,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三條  堅持調查研究。做到分管工作底數清、情況明,及時把握新形勢、發現新動態、解決新問題。班子成員要親自抓典型,每半年要親自寫出一份具有指導意義的調查報告。提倡領導和各部門走出機關,深入基層,現場辦公,一事一議。

第十四條  堅持執行計劃。各部門要根據年初確定的各項工作目標、經濟指標和不同時期的重點工作任務,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周工作計劃,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持記工作日志。

第四章  會議規則

第十五條  林業局日常行政工作會議包括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經濟工作會議、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戰線工作會議。

第十六條  局務會議

(一)會議內容:

1.傳達貫徹上級制定的方針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

2.審議全年行政工作安排及局長工作報告。

3.審議林業局年度計劃、中長遠規劃。

4.審議深化改革、強化管理、產業轉型、民生改善、加快發展等有關工作方案及林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5.研究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其它重大事項。

(二)出席人員:林業局行政領導、總師、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

(三)列席人員:

1.全部或部分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2.議題涉及的所屬單位行政主要領導。

3.其他需要列席會議人員。

(四)會議由林業局局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局長辦公會議

(一)會議內容:

1.研究大型項目立項。

2.審定全局系統年度財務計劃(預算)和決算。

3.研究林區改革管理發展穩定有關制度和辦法。

4.聽取部門或單位行政工作報告,溝通工作情況,總結部署行政工作,發布局長指令。

5.聽取以林業局名義召開的戰線工作會議報告要點。

6.討論決定各部門、各單位請示林業局的重要行政事項。

7.通報重要行政事項的工作進展情況。

8.決定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和經濟活動分析會議有關事項。

9.研究林業局行政領導提交會議討論的其它重要事項。

(二)出席人員:林業局行政領導、總師、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

(三)列席人員:

1.部分或全部機關部門負責人。

2.部分或全部所屬單位負責人。

3.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四)會議由林業局局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條  經濟工作會議和經濟活動分析會議

(一)會議內容:

1.通報經濟形勢,制定經營方針和各項經濟計劃,部署全年經濟工作。

2.分析季度、半年經濟活動情況。

3.分析研究企業的計劃執行、取得的生產經營成果以及企業改進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效益等情況。

4.需要研究討論的其它經濟工作。

(二)出席人員:林業局行政領導、總師、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計劃科科長、財務科科長。

(三)列席人員:

1.部分或全部機關部門負責人。

2.部分或全部所屬企業負責人。

3.需要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四)會議由局長或常務副局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條  專題會議

(一)主要內容:研究、協調和處理林區改革、管理、產業、民生、項目、資源、資產、資金、營林、森防等單項或幾項日常專題工作事項。

(二)出席人員:林業局相關行政分管領導、議題涉及的林業局相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

(三)會議由局長或行政分管領導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條  現場辦公會議

(一)會議內容:需要深入基層現場解決的有關事項。

(二)參會人員:

1.林業局相關行政領導。

2.林業局機關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3.需要參會的林業局所屬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

(三)會議由局長或分管行政領導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  戰線工作會議

(一)主要內容:傳達上級專業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戰線工作。

(二)參會人員:

1.林業局相關分管行政領導。

2.林業局機關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

3.相關戰線領導和工作人員。

(三)會議由林業局相關行政分管領導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議召開時間和承辦

(一)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長決定召開時間,林業局辦公室承辦。

(二)經濟工作會議,一般在年初召開,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由林業局經濟計劃編制領導小組牽頭,林業局辦公室和計劃科、財務科共同承辦;經濟活動分析會,一般每季度和半年召開一次,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林業局辦公室和計劃科、財務科共同承辦。

(三)專題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召開,由局長或行政分管領導臨時決定,主辦部門和林業局辦公室共同承辦。

(四)現場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行政分管領導決定,相關部門承辦、林業局辦公室協辦。

(五)戰線工作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召開,由行政分管領導決定,戰線主管部門承辦。

第二十三條  事項確定規則

(一)屬行政職權范圍內能決定的事項,由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及時向林業局黨委報告。

(二)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局長、副局長、總師及參加會議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集體決定,根據各自分工和崗位職責,獨立負責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個人不便做出決定,需與其他局領導協商決定的,協商后決定;需請示局長決定的,請示后決定。凡行政領導職權范圍內能決定的事項,不必提交會議討論。

(三)發揮林業局各領導小組、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凡屬領導小組、專業委員會職責范圍內能解決的問題,由各自討論解決;解決不了的,提交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

(四)凡通過正常行文并經林業局行政領導簽發能解決的問題,不安排會議討論。

第二十四條  會議程序和有關要求

(一)林業局機關部門提請會議討論的議題,要按照預定程序和流程上報。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前一周擬定議題,經分管領導審定后報林業局辦公室。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并提出會議日程安排意見,報常務副局長審批、局長審定,無緊急特殊情況,一般不在會議中臨時動議增加新議題。

(二)凡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須在會前充分協調醞釀,議題一經確定,由林業局辦公室發出會議通知。有關部門需按通知議題認真準備材料,拿出具體意見,由行政分管領導把關。會議材料要做到觀點鮮明、內容全面、用詞規范、數字準確、文字簡練,并提前將書面材料送交林業局辦公室,便于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前調閱、準備意見。議題匯報人必須是行政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時不要涉及議題以外的內容,發言要簡潔明了,一般應控制在10分鐘以內。

(三)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經濟工作會議和經濟活動分析會議材料由林業局辦公室統一印發。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間將校對準確的材料送交林業局辦公室審核、印制。會議材料一般應由林業局辦公室在會前分送給林業局行政領導、總師和參加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會議上不再發放。

(四)專題會議由承辦部門和林業局辦公室組織籌備。林業局辦公室負責下發會議通知、安排會議地點,主辦部門準備相關材料并在會后整理好會議記錄。主辦部門或主管局領導會后及時向局長報告會議情況。

(五)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其它重要例會由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指定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及整理。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經濟工作會議、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林業局辦公室負責起草;現場辦公會議、戰線工作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并報林業局辦公室審核。會議紀要在會議結束三日內經局長審定后印發。會議決定的事項在未公布前不得泄露。

(六)會議研究確定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由林業局辦公室或承辦部門逐項分解任務,并按照《督辦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督辦落實;各有關領導、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嚴格貫徹執行,牽頭領導和牽頭部門要對工作進行再部署、再落實,提出辦理計劃和意見,明確責任人、具體目標、完成時限、問責事項,并在會議規定期限內,將辦理落實情況報分管領導和林業局辦公室。

(七)林業局召開會議,須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九項規定和總局有關規定及會議的既定程序,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會議升級。原則上禁止文件搭乘車下發,或插入其它程序。

(八)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專業會議或戰線工作會議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有關、誰參加”的原則,確需主要領導出席的,由林業局辦公室或承辦部門提出意見,經請示相關分管領導后,由林業局辦公室出面邀請。會議原則不邀請上級領導參加。

(九)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經濟工作會議和經濟活動分析會議所需會議材料,一律由相關業務部門提供匯報初稿和其它相關文字材料,由林業局辦公室審核定稿。林業局分管領導的對上工作匯報、對下工作報告、講話等材料一律由所分管的專業部門負責起草,林業局辦公室審核定稿。

(十)嚴格會議審批。凡涉及全局基層行政一把手參加的會議和系統外在本系統召開的會議,一律由局長審批。部門召開的行政專業會議或其它行政會議,由主管局領導審批,報主要領導同意。

(十一)精減會議。盡量少開會、開短會或不開會,能一個會議解決的問題,不得多次開會,能用電話、網絡解決的問題不召開會議。要嚴格控制參加會議人員數量及經費,壓縮會議時間,各專業會議、部門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小型會議控制在2小時以內。大型會議參會人數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會議費用按林業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會議紀律

參會人員必須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鐘到會簽到。會議期間,不準接打手機、亂串走動、交頭接耳,不得將工作或其它事項帶到會議上處理;上級領導機關或發生重大問題需找林業局領導,要經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林業局辦公室負責,其它情況下不得隨意到會場找人。按通知要求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要提前請示,不準私自頂替參加。參會人員要攜帶筆記本,認真做好記錄。

第五章  公文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  林業局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機關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確保公文處理及時、準確、安全,嚴格執行保密紀律。

第二十七條  收文管理

(一)林業局辦公室負責接收各方面寄送林業局的公文(包括電子公文),接收公文時要按黨政機關公文接收有關要求認真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簽收。

(二)收到的公文中收件人是林業局領導本人的,送領導同志本人簽收、拆封;收件人是林業局或林業局領導(無具體人名)及林業局辦公室的,由辦公室簽收、拆封。

(三)簽收公文應簽寫姓名,同時注明簽收日期。常規公文實行日登記制度,要裝訂文件處理單,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后當日送林業局辦公室主任閱,林業局辦公室主任閱后呈送林業局主要領導批閱,確保不積壓、不延誤、不丟失。

(四)外來文件目錄由辦公室上報林業局主要領導。

(五)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根據公文類別提出擬辦意見。凡屬上級黨委文件,簽報給林業局黨委書記閱示;凡屬上級行政及行政主管部門文件,簽報給林業局局長閱示;所屬單位報送的簽報給相關分管領導閱批。外來文件閱批要及時,要有處理意見,要有承辦部門反饋意見時間和完成時限。按照《督辦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應列入督辦事項的公文,在批示或批閱時應注明“督辦”。

(六)公文的傳批、傳閱原則上按照林業局領導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閱,傳批件由后向前送批,傳閱件由前向后送閱。林業局領導閱批后的公文,應及時退辦公室,辦公室及時做好傳批、傳閱流轉登記,不得橫傳,以免泄密和文件遺失。

(七)傳批緊急公文時,應根據緊急程度在公文右上角加蓋“急件”或“特急件”印章并注明建議傳批完畢的時限。涉密文件嚴禁復印并且要妥善保管,避免泄密和丟失。公文傳批過程中,如遇領導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時批閱的,林業局辦公室應會同承辦科室與相關領導取得聯絡并請示傳批方式,避免公文壓誤。

(八)領導批示或批閱后送交回辦公室的公文,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擺放,并做好保密工作。按領導批示,需由相關部門承辦的公文,由辦公室收文文書電話通知承辦部門到辦公室取閱公文,承辦部門須當天將公文原件送交回辦公室存檔,辦公室做好公文取閱和送交登記。

(九)網上電子公文每日隨時接收打印,辦理程序與紙質公文一致。

(十)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和工余時間,外來公文由政務值班干部與辦公室主任聯絡,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發文管理

(一)發文程序。

1.機關有關部門或直屬單位需以林業局或林業局辦公室名義印發公文的,由部門或單位按公文類別用規范格式草擬公文、填寫發文審批單,發文審批單和擬發公文打印稿、電子版報送林業局辦公室,由負責發文工作的文書登記后送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核稿。

2.需匯稿的擬發公文,須請有關部門、單位領導會簽后報送林業局辦公室。

3.擬發的規范性公文,須請政研室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林業局辦公室。

4.由發文部門將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的擬發公文,報送林業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批后,由負責發文工作的文書登記和制作正式公文、印發。

(二)公文簽發。向管理局黨委、管理局以上領導機關報送的上行公文和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部署重大事項的下行公文,由林業局主要領導簽發或由經林業局主要領導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其它以林業局名義或林業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一般性上行和下行公文,由分管領導簽發。領導已簽發的文稿,內容不得改動,確需改動的,必須說明原因請示簽發人批準。

(三)以林業局或林業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目錄由辦公室負責匯總登記,定期上報林業局主要領導。

(四)其它要求。

1.要嚴格控制公文數量,對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可用領導批示復印件或口頭、電話答復的,不發公文。

2.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可以林業局辦公室名義發文的不要以林業局名義發文;可以部門或臨時機構名義發文的,不要以林業局或林業局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簡件、函件的,不發正式公文。

3.發文部門要根據文件屬性和密級程度,在文件正文最后另起一行標明是否公開或依申請公開。

4.由機關部門或直屬單位自行發文的,須請示相關分管領導同意,并注明“此件已經林業局同意”字樣。

第六章  印信管理規則

第二十九條  林業局印章、林業局辦公室印章、林業局主要領導名章由林業局辦公室統一保存管理。財務專用法人名章由林業局財務科保存管理。

第三十條  機關部門或單位因工作需要加蓋林業局印章或林業局主要領導名章的,須到林業局辦公室領取和填寫印鑒申請單,寫明請印理由和事項,由請印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和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簽字后,由辦公室報林業局領導簽批。

(一)因向上級機關報送工作情況報告、報表以及其它重大事項,需加蓋林業局印章的,由林業局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授權的分管領導簽批。其它因工作需要加蓋林業局印章的,由分管領導簽批。

(二)使用林業局主要領導名章的,由林業局主要領導本人簽批,主要領導本人不在時,報請主要領導本人后,由主管常務工作的領導簽批。

(三)使用林業局辦公室印章,由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簽批。

第三十一條  林業局印章、林業局辦公室印章、林業局主要領導名章原則上不得擅自攜帶出林業局辦公室以外使用。特殊情況,由印章管理人員攜帶、使用和保管,不允許印章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印章管理人員嚴禁在空白紙張、各類憑證上用印。

第三十二條  林業局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的,須由本部門提出申請,詳細寫明刻制理由、印章名稱、式樣和規格,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局領導簽批或常務副局長代批后,由林業局辦公室開具介紹信或公函,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在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有特種行業營業執照的刻字單位制作。各部門不許自行刻制公章。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由林業局辦公室行文辦理,啟用和作廢的時間須以林業局文件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廢舊公章一律交由林業局辦公室負責封存和銷毀。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使用介紹信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林業局空白介紹信由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管理。需使用林業局介紹信的人,由辦公室介紹信管理人員對介紹信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與事由嚴格審核,經林業局辦公室主任同意后認真填寫并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  介紹信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介紹信存根,按保密要求歸檔,嚴禁發出空白介紹信。

第七章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規則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向林業局呈報的請示報告事項,一般書面形式,行文要做到一文一事,主送一位領導,不得一攬子請示或報告,也不得多頭請示或報告。請示報告事項涉及的林業局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要嚴格審核,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意見。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工作中,以下事項要向林業局請示報告:

(一)對上級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1.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機關和林業局黨委、林業局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2.上級領導機關圍繞中央重要決策部署,深入林區視察、檢查指導、走訪慰問和開展調查研究情況。

3.上級領導機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落實完成情況。

4.上級領導機關對林業局下達的計劃安排和目標指標的半年及年度完成情況,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及重要數據統計結果情況。

5.本部門、本單位搜集了解到的林區干部職工群眾對上級方針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情況的反映、要求、建議等重要社情民意情況。

(二)各部門和單位所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

1.涉及體制改革及其它方面重要改革事項。

2.制定或確定的發展戰略、經營方向、產業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事項。

3.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事項。

4.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計劃及其調整變更事項。

5.企業改制或兼并重組事項。

6.企業合并與分立、變更事項。

7.企業招商引資和開展局縣共建事項。

8.建設規劃及調整事項。

9.重大重要合同簽訂事項。

10.所有項目投資事項。

11.其它重大決策事項。

(三)重大資產資金管理事項

1.林地出租、承包、被非法侵占等事項。

2.位于轄區內的土地或非林地的出租、轉讓、出售等處置及其它產權和經營權變更事項。

3.管理費撥款單位所有房產及設備購入、出租、轉讓、出售等處置事項。

4.利用閑置資產和資源與他人合作事項。

5.對外投資(購買股份、債券、基金等)及收購行為事項。

6.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參照林業局黨委關于“三重一大”決策有關規定)。

7.金融機構貸款或其它融資、集資事項。

8.本單位以有培養前景和較大影響的無形資產和特定資質對外開展合作或轉讓、出租、出借事項。

(四)重大資源開發事項

1.林木、林地、土地、山野菜、山草藥、礦產、沙石、風電、水電和水資源利用、野生動植物、旅游資源經營開發事項。

2.人文景觀、森林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開發事項。

(五)重大人事編制機構事項

1.科(場)級后備干部確定事項。

2.內部機構和職能設置或調整事項。

3.整建制或大規模職工就業、下崗、安置、培訓、救助事項以及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事項。

4.管理費撥款單位用工事項。

(六)重大民生事項

1.調整福利待遇事項。

2.補貼補助事項。

3.改善醫療衛生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4.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及制度規定事項。

(七)應急管理事項

1.公共突發事件。

2.影響社會穩定事項和輿情事項。

3.重大生產(交通)事故。

4.重大或緊急災情。

5.重大疫情。

6.其它重要緊急情況。

(八)其它需要報告事項

1.舉辦重大慶典和文體比賽事項。

2.領導干部出國及開展外事活動事項。

3.領導干部出差、培訓、學習、調研、辦班等事項。

4.召開現場會、專業會、培訓會(班)等有關事項。

5.需經權威部門(計劃、財務、勞動、社保、天保、人事、資源)核準后向上級報告、對外公布以及內部通用數據事項。

第三十八條  請示報告程序和有關要求

(一)需要向林業局請示報告的事項,以“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單”形式上報,待林業局主要領導審核批示后,視需要再以正式文件上報。

1.在林業局門戶網站(http://www.ychfyzm.com/)上下載“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單”,填寫重大事項(摘要)等內容。

2.“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單”電傳或專人報送林業局辦公室。

3.上報林業局領導審批。

4.按照林業局領導批示,事項報告單位(部門)視情況再以正式文件上報。

5.常規性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以信息、專報等形式上報林業局辦公室或有關主管部門。

(二)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工作情況,每年向林業局報告一次;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機關和林業局重大決策部署情況適時向林業局報告;其它情況隨時發生隨時報告。

(三)要立事立報、日事日報,嚴格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政發〔20054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0711號)要求,本管轄區域內發生的公共突發事件、重大生產(交通)事故、重大或緊急災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緊急情況要在1小時內向林業局報告。

第八章  請銷假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全局各級領導干部要牢記“講紀律、守規矩”的要求,嚴格執行外出請銷假規則,并按《迎春林業局外出活動管理辦法》規范外出活動

(一)林業局黨政班子成員外出半天以上的,須向林業局黨委、林業局主要領導同志請示。

(二)正副科級干部公出或因私事外出,須嚴格執行請銷假規則。

(三)請假期間,要保持24小時聯絡暢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應召立即返回,因聯絡不暢或不按時返回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機關黨員干部除遵循本制度外,還要遵守林業局機關有關于請銷假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請假要求和程序

(一)基層黨政負責人、機關科部長請假5天以內(含5天),填寫《迎春林業局科(場)級干部請假審批表》,經主管局領導簽批并報組織部、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外出。請假5天以上,填寫《迎春林業局科(場)級干部請假審批表》,經黨委書記和局長簽批并到組織部、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外出。其它科場級干部請假,填寫《迎春林業局科(場)級干部請假審批表》,經主管局領導簽批并到組織部、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外出。

(二)領導干部外出請假要如實填寫請假事由和請假時間,并在請假的最后時限前向準假的領導和相關部門銷假,按時到崗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假期,須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十一條  責任追究

(一)對超過請假期限3-5天的,責令本人和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做出書面檢查。

(二)對超過請假期限6-10天的,責令本人停職檢查,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要做出書面檢查。并對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在全局范圍內進行通報。

(三)對不履行請銷假制度、超過請假期限10天以上或說謊請假的責令自動辭職。林業局組成調查組,視具體情況給予本人相應處分,并追究其所在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章  政務活動規則

第四十二條  林業局領導和林業局各部門到所屬基層單位調研或檢查工作,要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九項規定以及總局黨委有關規定,輕車簡從,除工作確需的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以外,其他人一般不陪同。林業局主要領導外出調研或檢查工作,一般由與調研或檢查工作有關的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陪同;林業局分管領導到基層調研或檢查工作,一般由有關部門副職陪同,特殊情況需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陪同的,須向林業局主要領導報告。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各種名義的展覽、慶典、論壇、紀念活動規模、數量和費用支出。除林業局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林業局領導一般不參加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和各種名目的商業性慶賀、剪彩、頒獎、奠基、揭幕等活動。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直接向林業局領導發送請柬。嚴禁一會多請,一事多請。確屬對內對外有較大影響的和上級有關部門領導及貴賓出席的慶祝活動,需邀請林業局領導出席時,主辦單位或部門應提前3天提出申請,由林業局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四十四條  嚴禁領導干部在參加會議、學習、培訓期間用公款相互宴請和以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各種聯誼活動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

第四十五條  考察、訪問、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和洽談會人員身份要與任務相符,原則上不準外出執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的任務或本應由具體工作人員和專業人員執行的任務。

第四十六條  參觀考察、訪問、學術交流、學習培訓,參加展覽會和洽談會人員應少而精。因特殊情況需超過規定人數的,應在請示中予以說明。不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增加人員和擅自更改路線或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因公外出期間,不得擅自增加公務活動內容。

第四十七條  不得開展無實質內容的訪問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參加一般性展會、洽談會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章  公務接待規則

第四十八條  公務接待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接待來訪、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的接待行為。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歸口管理、對口接待、部門承辦。

第四十九條  公務接待范圍是:上級機關到林業局進行檢查、指導、調研工作的領導。林業局黨委、林業局召開的重要會議和活動。林業局邀請的外賓、要客、國家林業局和省、總局、管理局對口單位重要業務往來以及其它有關方面需要接待的人員。到所屬非局址基層單位工作的林業局領導及工作人員;非同地的同級單位之間工作往來的人員。

(一)國家局、省直單位和總局、管理局領導來林業局進行檢查、指導、調研工作,林業局黨委、林業局重要會議和活動,由辦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經常務副局長審批后安排落實。

(二)各部門對口業務單位來林業局檢查指導工作,由各部門填寫接待審批單,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按被接待人員級別、規格,標準進行安排接待。

(三)林業局領導及工作人員到所屬非局址基層單位工作,由對口單位安排接待。

第五十條  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五十一條  公務接待所安排的場所、項目和方式應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場所、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演出。

第五十二條  公務接待應提前報辦公室登記備案,須經常務副局長審批,涉及全局性重大接待事項必須報林業局黨政主要領導批準;活動要厲行節約,現場布置簡樸,不準鋪設迎賓地毯,不準插掛彩旗、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五十三條  接待上級和非同地領導及人員,統一按照省政府有關各級別接待標準規定執行,在林業局招待所接待。確需在其它地點安排接待的標準不變,由接待部門負責提出接待意見,經常務副局長批準后予以安排。

 第五十四條  林業局領導及人員到所屬非局址基層單位,食宿原則上安排在內部接待場所,不具備條件的,應按標準安排在報經紀委監察部門批準確定的定點賓館,不得安排高檔賓館、酒店。房間內不安排鮮花、水果、香煙和非一次性洗漱用品。

第五十五條  堅持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落實接待標準,嚴控公務接待費用,減少陪餐人員,安排在林業局招待所吃工作餐、自助餐。餐飲以家常菜為主,不備煙酒,不上高檔菜品。正常工作餐外,不再安排其他宴請活動。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公務接待中一律不允許飲酒。局黨政班子成員和機關各部門干部到基層單位從事公務活動,就餐中一律不得飲酒。局址內公務活動一律不安排用餐。

第五十七條  外事接待、招商引資、接待離退休老領導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務接待可按標準提供地產酒,決不允許提供高檔酒。

第五十八條  林業局所屬基層單位公務接待要根據本單位條件,只限于單位內接待,沒有招待所的不負責住宿接待,如需異地接待的,必須報請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紀委備案。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標準每人每餐15元以內。

第六十條  陪餐要嚴格控制人數,接待4人(含4人)以下的,陪餐2人以內;接待10人(含10人)以下的,陪餐3人以內;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條  非公務接待要堅持非公款接待的原則。吃、住、行消費檔次由客人自定,接待單位可按照成本價和最低價結算,以地方酒和林區特色菜肴為主,兼顧客人需要,做到熱情、周到、細致、節約。上級及兄弟單位的客人,接待部門和單位要向主管領導報告;重要的客人,應向林業局黨政主要領導報告。在非公務接待中,發生重大、意外、突發和特殊事件,要第一時間逐級上報,妥善處置。非公務接待要從簡陪同,減少陪同人員,原則上由接待部門負責陪同。

第六十二條  公務出行堅持輕車簡從的原則,嚴格控制單批次用車數量。嚴禁安排警車開道,避免干擾和影響正常交通秩序。基層單位一律不準在轄區邊界或收費站組織迎送活動,不準安排警察在路邊、街口站崗列隊行禮。

第六十三條  林業局紀委監察局要對全局各單位(部門)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受理群眾舉報,對違紀違規人員及時查處。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超標準接待中超出標準部分由就餐人員支付,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舉報電話04675948094

第十一章  辦公用品管理規則

第六十四條  辦公品分類

(一)固定資產主要指:桌椅、卷柜、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 

(二)一般辦公用品包括常用品、控制品及特批品。

1.常用品:碳素筆、鉛筆、膠水、三針一釘、筆記本、信封、文件夾、計算器、釘書機、檔案盒、檔案袋等。

2.控制品:打印紙、傳真紙、打印機色帶、硒鼓、碳粉、墨盒()、復印機碳粉、鼠標、鍵盤、移動存儲設備等。

3.特批品:各類宣傳推介資料、表卡薄冊等。

第六十五條  申領和申購

(一)固定資產類辦公用品須部門填報《申領單》,報局長審批后配備。

(二)辦公常用品、控制品須部門填報《申領單》,報行政主管領導審批,按一次一領,用多少領多少,專領專用原則申領。

(三)辦公特批品及臨時急需的,由部門負責人填報《申領單》,報行政主管領導審定,林業局辦公室訂制。

(四)辦公室根據辦公用品庫存及消耗情況,匯總填報《申購單》,報行政主管領導審批后儲貨備領。

第六十六條  管理和發放

(一)辦公用品的管理發放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每周三統一辦理,入庫及領用時須嚴格驗收核對,填寫《辦公用品出(入)庫登記表》。庫存種類和數量要科學確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儲存或過量積壓,確保供應好、周轉快、消耗低、費用省。

(二)加強對辦公舊物的管理,階段性使用和暫時閑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隨時待用;部門替換下的各類辦公設備辦公室及時回收,登記造冊,修舊利廢,充分利用。領取的非消耗性辦公用品應列入移交,如重復申領,應說明原因或憑損毀原物以舊換新。

(三)因離職或工作崗位變動等原因需進行辦公用品交接或收回,移交人需逐項列出物品清單,接收人在監交人的監督下點驗,遇有毀損的要求移交人書面標明,另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辦公設備的報修參照辦公用品申購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 政務公開規則

    六十八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堅持方便群眾知情和監督,完善辦事公開制度、工作流程和保障機制。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六十九  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范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各類行政工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和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事項外,及時公開。

七十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林區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林業局確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林區電視臺及其它官方媒體和公示欄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章  紀律規則

第七十一條 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國家林業局、總局黨委、總局和管理局黨委、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條 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林業局黨委、林業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林業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林業局黨委、林業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林業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但未經林業局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林業局主要領導同意。

第七十三條 各部門發布涉及林業局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數據,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時向林業局主要領導報告。

第七十四條  須嚴格遵守的其它規定 。

(一)編制機構和人事管理。

1.嚴格執行省編辦有關規定,嚴控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機構設定,機構編制只減不增。

2.除省統一安排的公務員考錄、安置軍轉干部和引進或組織選任的特殊人才外,機關和事業單位不準調入或借調人員。嚴格控制內退。嚴格控制企業內外之間、山上和山下基層單位之間的干部、工勤人員、計時崗位人員、計件變計時崗位等人事調動行為。

(二)資金費用。

1.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規定。

2.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收坐支,杜絕“小金庫、黑土地”。

3.嚴格控制宣傳、營銷、推介、娛樂、體育等活動的費用支出。

4.嚴格執行系統內辦班、開會、培訓不收費規定。

5.嚴格控制合同簽訂,嚴格執行合同法。

第七十五條 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企業秘密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則

七十六  本規則由林業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十七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做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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