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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2018-03-30

 

 

    依法行政是黨中央在新時期治國安邦的重要任務和奮斗目標。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家林管局《全面推進依法林實施綱要》,推進全局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公示制度

   

 第一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依法行使登記、許可、審批、發證、收費、處罰等職權時要對相應的執法程序、職責范圍、工作時限、法律責任、監督渠道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條  行政執法依據公示的要求是:

(一)法律、法規、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從頒布之日起1個月內在全林區進行公示。

(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向當事人主動出示執法依據;當事人詢問或要求提供執法依據時,應當予以答復或如實提供。

第三條  行政執法辦公地點公示的要求是:

(一)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懸掛執法單位名稱牌;

(二)辦事規定、辦事程序、工作時限和收費標準、范圍及其他有關的重要制度應當在辦公室內懸掛上墻;

(三)執法人員的崗位牌應當放置于辦公桌上或懸掛上墻。

第四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全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進行行政許可、審批和發證時,全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有關規定、程序、時限及需要提供或補充的資料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一次告知當事人。

進行登記、年審、年檢和牌證的換發時,林管局有關執法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前發布公告或書面通知書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六條  全局各執法部門或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以及請示行政賠償權等權利。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可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按一般程序的,應當書面告知,需要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按一般程序的,應當書面告知,需要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并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七條  行政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在征收行政規費時,應當主動出示收費依據,并告知收費的費種、標準、范圍和收繳時限以及拒交、少交、晚交的后果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外設立對本部門和單位執法的監督舉報電話。

對于林區職工群眾來信來訪或以其他形式舉報的,各執法部門和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舉報人。

第九條  公示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執法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章 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林管局內部的層級監督,主要包括林管局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的監督、局法制辦對各執法部門和單位的監督以及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對內部全體執法人員的監督。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全局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認為上級單位進行的行政執法或者監督活動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有權向上級執法單位提出改正建議。

第四條  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林管局各執法部門和單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執法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執法單位不得作出行政處罰。

第五條  局法制辦代表林管局具體負責層級監督范圍內的日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林管局法制辦的具體監督職責是:

(一)承辦綜合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實有關配套規定和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執法部門和單位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督促執法部門和單位履行法定職責;

(三)協調執法單位之間的執法分歧;

(四)依法確認和規范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

(五)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情況并負責備案審查;

(六)對執法部門和單位作出的各類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糾正違法行為;

(七)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核和執法證件管理,督促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監督隊伍建設;

(八)負責執法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工作,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

(九)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其他應當承擔的監督職責。

第七條  局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展行政執法檢查;

(二)調閱審查有關案卷、文件或者資料;

(三)向執法部門和單位執法人員考核了解有關情況;

(四)向林區社會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調查;

(五)就有關重點問題組織調查、收集證據、制作筆錄或者督察處理。

第八條  全局各部門和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黑龍江省迎春林管局規范性文件制發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查。

新的法律、法規發布后,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對原有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做好制定、修改和廢止工作。

第九條  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和單位組織聽證,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時,實施罰款的機構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實施罰款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對本轄區內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和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嚴格按照《黑龍江省迎春林管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在報本部門和單位行政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全部案件材料送林管局法制辦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執行《黑龍江省迎春林管局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并按規定填寫《森工系統行政處罰案件年度統計表》。

第十四條  局法制辦應當定期抽查層級監督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檔案。局法制辦調閱案卷和有關材料時,相關單位應及時提供。

第十五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本部門和單位作出的行政賠償案件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行政賠償案件的情況于30日內報林管局法制辦,由局法制辦上報總局政策法規處。

第十六條  局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活動,應持有嚴格按照規定申領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全局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的執法人員應認真執行《黑龍江省迎春林管局執法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執法。

第十八條  對上級交辦和群眾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行政違法案件,各執法部門和單位審查后確定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立案;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上級主管機關指定的管轄單位。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局有關執法部門和單位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申訴和檢舉,林管局法制辦應當認真審查,對符合復議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訴人或檢舉人向有管轄權的單位申請行政復議;對不符合復議條件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既未申請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由林管局法制辦提請行政主管機關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改正或者予以撤銷、變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林管局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模范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并能自覺接受上級領導機關和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徇私情,秉公執法,事跡突出的;

(二)在全局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對全局法制建設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五)從事林管局行政執法工作10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二十一條  全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對工作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工作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可以提請林管局行政主管機關對層級監督范圍內的執法部門和單位及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并通知持證人員所在單位;

(五)依職權收繳或者提請發證機關收繳執法證件;

(六)撤銷違法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執法資格;

(七)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林管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主動改正或由林管局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已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自行補正、撤銷或重新作出;執法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林管局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林管局有關執法部門和單位應主動改正或者由林管局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下述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由林管局予以登記收繳;有下述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一)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

(二)違反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三)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四)玩忽職守,對應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五)對當事人實施罰款、沒收財物處罰,未開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單據的;

(六)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損毀扣留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對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有關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及時送達被監督單位。被監督單位在接到決定書后,應及時作出處理,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實施監督行為的單位。

 

第三章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

 

第一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范圍和標準: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的;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0元的;

(三)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超過50000元的;

(四)資源林政管理和野生動物保護方面行政處罰,罰款數額超過10000元的;

(五)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木種子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超過2000元的;

(六)責令停產停業的;

(七)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第二條 全局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林管局法制辦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后提交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填寫《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登記表》,在7日內報送備案。

第五條  林管局和全局內部行政執法機構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局法制辦備案,同時報上級法制機構備案。

第六條  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應當按規定格式提交備案登記表,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或復印件。

第七條  林管局法制辦收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材料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權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限期內自行撤銷、修正或者重新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執行的,提請主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予以撤銷。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制發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范圍:

(一)國家林管局或省政府及有關上級部門授權或要求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國家林管局或省政府及有關上級部門制發的規范性需要細化為具體規定的;

(三)上級規范性文件尚未有具體規定,根據林管局和各職能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第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設定原則,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法制統一;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圍繞林管局的中心工作,服務于林區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

(三)要克服本位主義。杜絕借文爭權、爭錢,推行部門(單位)保護主義;

(四)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五)嚴格規范性文件制發備案程序,不得越級行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文稿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明,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第四條 局法制辦具體負責全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凡不按本辦法要求制發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之前,負責起草并實施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向林管局法制辦提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建議應包括名稱、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發布日期等內容。

第六條 對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的領導應當親自負責,組織熟悉業務和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員具體負責起草工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應由主辦部門負責牽頭,組成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小組共同進行起草工作。

第七條 起草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確定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草擬提綱;

(二)收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主要參考資料;

(三)調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綜合情況,形成草稿;

(五)撰寫起草說明并辦理送審和呈報的程序性工作。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

(二)應遵循的具體行為規范,規定授權性和禁止性內容;

(三)違章責任、獎懲辦法、實施機關、施行日期以及應當廢止的關規范性文件等。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處罰,法規、規章已設定處罰的,可在其范圍和幅度內細化。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提前對現行內容 相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將被新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應當在新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主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通過協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時加以說明。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與其他已頒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和規定相銜接。如果作出與之不相一致的規定時,應當在上報規范性文件時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上報時,應撰寫起草說明,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起草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起草過程、協調情況、主要條款的解釋等。同時附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文件的復制件。

第十四條 全局各有關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須到林管局法制辦備案審查。林管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須分別報送管局和總局法制機構備案審查。

第十五條 局法制辦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應主要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二)規范性文件是否同國家和省的現行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是否合理;

(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及規范化要求。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局法制辦提請林管局予以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責令起草部門自行撤銷或修正。

(二)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對起草部門的各分管戰線局領導負責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必須遵守;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法制辦提出意見,報林管局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林管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文件確定的適用范圍內予以公告。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工作由起草或負責實施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公告可以采取報紙、電視、廣播、專欄公告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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